据查明:2013年7月9日上午,被告人文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从株洲县王十万乡神山村往河包村方向行驶。9时40分许,当车行至株洲县王十万乡河包村李家组路段时,遇正在打扫马路的村级卫生员周某。因周某要到马路对面清理垃圾,在通行马路时,因文某驾车遇行人未及时避让,导致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正面与行人周某相碰撞,造成周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3年7月10日12时死亡。2013年7月24日,经株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文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的情况在农村屡见不鲜,一旦酿成事故对自身和他人均会带来巨大伤害。为防止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可对缓刑人员发出“禁止令”,促使其在主观个人层面进行改造,对其再犯此罪从源头上起到遏制作用,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
来源:红网
作者:谭飞 林靖琦
编辑:王娉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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