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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1岁的刘某果系湖南醴陵市人,曾从事鞭炮生产。2013年10月,刘某果从“周老板”(未到案)处承接雷管业务,约定由“周老板”提供原材料,刘某果加工后交由“周老板”出售。10月至11月期间,刘某果召集儿子刘某、儿媳黄某及妻子杨某(另案)传授制造雷管的方法和步骤后,一家四口在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租用民房内制造雷管。其中,刘某果主要负责“上药”、“烤干”工序,杨某负责“加帽子”工序,刘某、黄某参与“晾药”、“清洗”工序。2013年11月28日,杨某在制作雷管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发生爆炸。被告人刘某果共计非法制造雷管42784枚,刘某、黄某共计非法制造雷管41784枚。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出租房内扣押雷管8284枚、基础雷管183枚、点火药头692个,加强帽1131个。经全国民用爆破器材产品长沙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定,送检的12枚样品均系非定点民爆企业生产(非法制造)的工业雷管,其中6枚为8号工业纸壳电雷管,6枚为8号工业纸壳火雷管,属爆炸物品,没有失去爆炸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