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医疗、住房、养老都属扣除范围,可在单位申报、也可自行申报——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1月1日起,将实施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共6项在内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元旦小长假刚过,不少人都收到单位财务通知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专项附加扣除怎么扣、如何申报、填报虚假信息会有哪些后果?1月4日,记者采访了湖南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相关负责人,进行详细解读。
■记者 石芳宇
月实际收入不足5000元,可不填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每月收入扣除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之后,还可以再附加扣除,余额部分才是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处长宁平说,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6项都属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范围;除住房租金的扣除标准分区域外,其他几项均按全国统一标准扣除。
“纳税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的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的部分,每年可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宁平介绍,大病医疗并非日常支出,在符合扣除条件的情况下,纳税人可同时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租金或房贷利息、赡养老人等4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如果个人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后的金额未达减除费用标准(5000元/月)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不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月收入1万元,个税有望为零。”宁平举例,如某企业员工每月收入1万元,如果他(她)是独生子女,有一位上大学的儿子、两位年近70岁的父母,每月得支付首套房贷利息,自己也在攻读在职MBA,实施专项附加扣除后,在扣除5000元起征点的基础上,还可再附加扣除4400元,剩下的钱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在单位申报,也可自行申报
“申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非常方便。” 宁平介绍,纳税人可在任职单位申报,在每月预扣预缴税款环节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也可以自行申报,在年度汇算清缴环节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如在单位申报,除大病医疗以外,对于首次享受其他5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纳税人,需要先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并报送给任职单位,如无更改,每个扣除年度只需填报一次。任职单位比照“三险一金”的扣除方式,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如果自行申报,纳税人可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年度汇算清缴环节,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申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我省纳税人可通过提交纸质表格、电子模板,以及下载个人所得税手机APP、登录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端4种方式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税务机关和扣缴单位将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提醒
扣除信息要如实填报
“省税务局将定期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展抽查。”宁平说,在税务机关核查时,如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证明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不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证明的,不能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一定要如实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宁平提醒广大纳税人,如果存在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责令其改正。5年内再次发现存在相关情形的,将根据情况记入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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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教育
根据《暂行办法》,纳税人子女满3岁且处于小学入学前阶段,或者有子女正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则可以申请。同一个子女的父亲和母亲扣除比例合计不超过100%。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只有这两种分配方式。如果只由一方扣除,另一方可不再填写该处表格。
年中有变动怎么办?例如,如果小孩在年中5月份满了3岁,可以在当月通过上述4种方式及时提交信息,以便6月份能够及时扣除。如果没有及时扣税也没关系,到第二年3-6月汇算清缴申报时,把这些信息给税务局,可进行退税。
如果纳税人有3个符合条件的孩子,也可以每月扣3000元。选择的扣除方式在一个年度内不能变动。
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有2种情况,一是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二是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第一种情况可以由接受教育的本人扣除,也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但对于同一教育事项,不得重复扣除;第二种情况只能由纳税人本人扣除。
除了上述的2种扣除情况,兴趣培训不在税前扣除范围内。
大病医疗
《暂行办法》对大病医疗采取的方式可以理解为,设定了15000元的起扣线和80000元的扣除上限。例如,纳税人在一年内的医疗费用支出(已扣除医保报销)自付部分超过1.5万元,已达到10万元。在第二年3月至6月汇算清缴时,根据综合所得,超过1.5万的起扣线外的部分只能再扣除8万元,剩下的5000元不能扣除。
纳税人的医药费可以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的医药费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扣除。夫妻两人如果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选择都在男方扣除,但最高扣除限额仍为8万元。
目前《暂行办法》还没与纳税人父母纳入大病医疗扣除范围。因此,在日常看病时,个人应当注意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同时,可以通过医疗保障部门的医疗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本人上一年度医药费用情况。
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者夫妻共同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但是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如果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产生了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住房租金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申请扣除。租金根据城市不同,分为1500元、1100元和800元。但如果有配偶,且配偶在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有房的,则不可享受住房租金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如果两个人合租一套房,如果想要都能得到扣除,必须各自跟房东签租房合同。
纳税人及其配偶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赡养老人
《暂行办法》中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包括岳父母。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老人的支出,按照以下标准扣除: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如果纳税人并非独生子女,而在一个纳税年度期间其他兄弟姐妹去世,当年该纳税人仍只能每月扣除1000元,但以后年度可以每月扣2000元。
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石芳宇
编辑: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