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3月4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陈张书) 继抗癌药品获增值税优惠后,我国医药行业再迎减税利好。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联合发布《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决定3月1日起,对首批21个罕见病药品和4个原料药,国内环节可选择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进口环节减按3%征收增值税。
罕见病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罕见病药品制剂及原料药。罕见病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通知》还公布了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一批)。
根据《通知》,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通知》要求,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罕见病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通知》规定的简易征收政策。同时,自3月1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据了解,去年5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税政司巡视员徐国乔表示,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好药品的税收政策,支持制药产业的发展,切实保障患者的用药需求。结合罕见病药品的更新,适时发文明确后续批次享受增值税政策的罕见病药品清单,同时也结合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不断完善增值税制度安排,优化药品的税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