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3月27日讯(记者 吴公然) 3月27日,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拟对原条例部分条文进行修改和完善,以更好保护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充分发挥生态绿心地区的生态屏障和生态服务功能。
2012年出台的《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在保护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促进其生态屏障和生态服务功能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不断深入,条例部分内容与湖南实际不相适应,需进行修改和完善,主要表现在:绿心总体规划调整等方面的条文较为原则,操作性不强;个别条文内容与国家和湖南的最新规定不一致;机构改革中一些部门名称和职能发生了变化等方面。
对照《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按是否引起森林火灾两种情形,修正案(草案)拟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生态绿心地区的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现实中少数生态种植产业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修正案(草案)拟将《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应当支持在生态绿心地区禁止开发区发展花卉苗木等生态种植产业”修改为:“应当支持在生态绿心地区禁止开发区发展花卉苗木等不会造成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的绿色生态种植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