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4月16日讯(记者 刘璇 通讯员 许振兴、胡淋伟) 4月16日上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赵某娜等15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拘禁案。该案系岳麓区一大型恶势力传销犯罪集团系列案(“6·30”专案)中的一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娜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五万元,上缴国库;其余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至十个月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均(另案处理)加入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为名的传销组织后,于2013年到长沙市岳麓区发展团队。新人加入该组织,至少要购买1份价格为人民币2800元的虚拟产品。
该组织采取欺骗手段,由成员以“谈恋爱”“介绍工作”等借口,将被害人骗至长沙,将其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现金等骗走统一保管,以阻断被害人与外界的联系。同时,组织中有人扮演“师傅”,有人扮演“黑脸”,有人扮演“红脸”,对被害人进行看守、威胁、劝说和安抚,共同限制、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通过诱骗或拘禁等手段,最终使被害人放弃抗拒,实现认同,成为该传销组织的一员。
自2013年以来,该组织以传销的方式不断发展下线,逐步形成以张某均为首要分子,阙某理、郑某勇及赵某娜等人为骨干成员,层级达3级以上、成员达100余人的恶势力传销犯罪集团。
2018年2月至7月,被告人赵某娜、高某俊、王某苏、李某组织、指挥、参与非法拘禁10人至5人不等,其余被告人参与非法拘禁6人至1人不等。
法院认为,涉案传销组织犯罪人数众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有固定的犯罪模式,数次实施非法拘禁犯罪活动,强迫新人加入,为非作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传销犯罪集团。被告人赵某娜伙同他人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虚拟产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并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系涉案恶势力传销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非法拘禁罪,其余14名被告人系涉案恶势力传销犯罪集团成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的“6·30”专案包括:赵某娜等15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拘禁案;胡某等22人非法拘禁案;易某毫等28人非法拘禁案;杨某林等23人非法拘禁案;阙某理、郑某勇等27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拘禁案,涉案人数115人,系岳麓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查处的一大型恶势力传销犯罪集团系列案。
当天下午,系列案中的胡某等22人非法拘禁案也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等人系恶势力传销犯罪集团成员,有组织地多次实施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犯罪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某等22人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