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郴州4月18日讯(记者 胡用梅)近日,郴州市医疗保障局针对协议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发布“N不准”禁令,提醒相关单位和人员加强自律,严格规范自身行为,进一步提高医保基金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群防群治氛围。
· 协议医疗机构“十不准”
1、不准以任何手段造假骗取医疗、生育保险基金;
2、不准以减免自付费用等方式诱导参保患者住院;
3、不准降低住院标准;
4、不准以医保控费为由推诿参保患者或催赶参保患者出院;
5、不准虚假、冒名、挂床、分解住院;
6、不准虚开或重复化验、检查、治疗;
7、不准违规将目录外费用纳入医保结算,或串换药品、诊疗项目;
8、不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分解或重复收费;
9、不准让参保住院患者到门诊交费;
10、不准拒绝或推诿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医疗生育保险投诉举报电话:0735-2373981
医疗生育保险投诉举报邮箱:czybcjck@163.com
· 协议零售药店“九不准”
1、不准以任何手段造假骗取医疗、生育保险基金;
2、不准利用社保卡、医保卡套现;
3、不准违规留存参保人员的社保卡、医保卡和身份证;
4、不准串换药品,将非药品或其他物品纳入医保结算;
5、不准扩大个人账户刷卡服务范围;
6、不准开展社保卡、医保卡变相促销和诱导消费活动;
7、不准违规超量供应药品;
8、不准销售假冒、伪劣、过期药品;
9、不准重复收费、多收费。
医疗生育保险投诉举报电话:0735-2373981
医疗生育保险投诉举报邮箱:czybcjck@163.com
· 参保人员“八不准”
1、不准伪造住院、购药票据和医药费用清单等材料骗取医疗、生育保险基金;
2、不准提供社保卡、医保卡及身份证给他人或医药机构骗取医疗、生育保险基金;
3、不准为任何单位、个人和医药机构的骗保行为作伪证;
4、不准为了体检、疗养、陪护等挂床住院或虚假住院;
5、不准利用医药机构的优惠活动来套取医疗、生育保险基金;
6、不准隐瞒第三方责任事故报销医药费;
7、不准刷社保卡、医保卡购买日常生活用品;
8、不准故意少报或配合单位瞒报缴费基数。
医疗生育保险投诉举报电话:0735-2373981
医疗生育保险投诉举报邮箱:czybcjck@163.com
· 用人单位“七不准”
1、不准拒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不准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申报缴费基数,瞒报、少报职工工资总额和参保人数;
3、不准拖欠应当缴纳的医疗、生育保险费;
4、不准为本单位以外的人员提供虚假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并办理参保手续;
5、不准拖延办理新增、死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人员异动手续;
6、不准伪造、变造、涂改病历资料、医疗费用票据,协同或冒用参保人员名义骗取医疗、生育保险基金;
7、不准为参保人员在就医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医疗生育保险投诉举报电话:0735-2373981
医疗生育保险投诉举报邮箱:czybcjck@163.com
· 协议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违法责任
一、依据《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
①责令改正,属于公立医药机构的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②拒付违规费用,暂停1至6个月服务协议,甚至解除协议。
③骗取基金的,责令退回,处2至5倍罚款,并解除服务协议;相关责任人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④解除服务协议的,五年内不得再签。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
骗取金额达到5000元的,可以判处有期徒刑。
依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5000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违法责任
一、依据《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
骗取基金的,责令退回并处2至5倍罚款。
二、依据《社会保险法》
①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保登记并拒不整改的,处应缴数额1到3倍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至3000元罚款。
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额1至3倍罚款。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
骗取金额达到5000元的,可以判处有期徒刑。
依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5000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特别提醒:
1、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关于《刑法》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2、《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正式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