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4月18日讯(记者 郑涛 通讯员 雷桂卉 谭镇涛)未成年被告人张某于2017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其在缓刑期间,不思悔改,又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日前,经茶陵县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张某犯盗窃罪和寻衅滋事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并撤销原判缓刑,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张某,男,2001年2月出生,因其犯罪时未成年,法院已网开一面,对其实施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间,张某仍不思悔改,变本加厉,多次实施盗窃和寻衅滋事行为。
2018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又伙同郭某、陈某多次在茶陵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附近强行“借用”学生手机,趁机通过解绑他人微信绑定的手机号码、索要支付密码、拉黑好友、绑定自己手机号码等方式,盗取他人微信,继而将他人微信钱包或绑定的银行卡内的现金转走,再将微信号和支付密码从网上出售获利。
2018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伙同郭某、陈某(均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窜至茶陵县城盗窃未锁车门或未关车窗的车辆内财物,以供三人挥霍。
检察官说法:触犯了法律,只要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有悔改之心,也能够重新做人;但若屡教不改,继续实施犯罪,最终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