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两起抢夺方向盘案件宣判:均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判3年

2019-04-27 10:34:24 三湘都市报
作者:虢灿 编辑:李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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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想中途下车,都抢方向盘,都被判刑

湖南两起抢夺方向盘案件宣判:均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判3年

去年10月,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抢夺方向盘”成为关注焦点。就在悲剧发生后一个月内,我省多地曝出类似抢夺方向盘事件,万幸的是,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近日,其中两起案件宣判,这两名乘客都因要求中途下车遭拒抢夺方向盘获刑。

■记者 虢灿  通讯员 欧阳超

案例一

湘潭六旬老人抢夺方向盘获缓刑

本报曾报道的湘潭乘客抢方向盘险情(详见本报2018年11月5日A03版)近日在湘潭县法院一审宣判,刘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8年11月4日上午,年过六旬的刘某与妻子约好在河口镇河口村碰面。当天上午9点多,刘某坐上了一台123路公交车,公交车在河口村桃园组桃园站启动后不久,刘某就发现了妻子的身影,他冲到驾驶座附近要求驾驶员停车,此时公交车已经驶出站台几十米,驾驶员李某拒绝了刘某的要求。

刘某为了让公交车停车,突然伸手抢夺司机手中的方向盘,导致公交车左右摇晃。司机李某见状伸出右手挥拳,并把车紧急刹车,停在了路边。

监控视频显示,此时车上坐满了人,大部分是身着校服的学生。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抢夺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的方向盘,对公交车上众多乘客的安全带来了危险,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刘某实施犯罪行为时车上乘客超过10人,应当从重处罚。

法院判决刘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例二

要求公交车中途停车,男子两次抢夺方向盘获刑

要求公交车停车遭拒,抢夺方向盘导致公交车冲出路面,待公交车开回后,再次抢夺方向盘,好在有人及时制止。4月23日,隆回县人民法院对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庞某青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判处庞某青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庞某青与他人乘坐5路公交车去桃洪镇猫头岩老养路班。当车辆继续行驶至猫头岩老养路班地段时,二人数次口头要求公交车司机钱某某停车让他们下去。见钱某某没有停车,庞某青便用手抓住公交车方向盘随意甩了一下,致使实际载客20余人的车辆瞬间失去控制,斜冲出路面,钱某某赶忙采取紧急制动刹住汽车。车辆开回路面后,庞某青欲再次抢夺方向盘,但被他人制止。

法院认为,被告人庞某青抢夺正在行驶中的实际载客10人以上的公共汽车方向盘,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应从重处罚,鉴于其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又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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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在夜间行驶或者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2.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隧路段及其他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实施的;

3.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实施的;

4.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5.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的;

6.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的;

7.其他严重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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