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荷塘区法院集中宣判两起涉恶案 19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2019-05-24 19:04:24 红网
作者:张雅涛 龙琦 编辑:谢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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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红网时刻株洲5月24日讯(通讯员 张雅涛 记者 龙琦)今日上午,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两起涉恶案件,1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二个月至十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年4月以来,王某洲、朱某帅等人被他人拉入“天津天狮”传销组织,后积极接受“组织”培训,先后辗转于湖南株洲、衡阳、湖北鄂州等地,以“找工作”“游玩”为诱饵,通过打电话、聊QQ、微信等方式诱骗被害人前往传销窝点,待控制被害人后,强迫其购买虚拟的“天津天狮”传销产品,加入传销组织。

2017年4、5月间,该团伙在株洲荷塘区麻园一村、天鹅花园、印象华都潘家冲等地,以“家”为单位,形成多层级的传销组织,先后发展了王某英、宋某君等十余名传销人员,开展非法传销活动。2018年,在王某洲授意下,“大主任”朱某帅指使团伙成员林某晴、韦某金等人,分别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将被害人随身携带的手机、现金、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全部收缴,非法获利9万余元;后为引诱、威逼被害人加入该组织,继续将被害人房门反锁并派专人看管,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用上课、聊天等方式对被害人进行说教洗脑。

王某洲、朱某帅等8人无视国家法律,为实施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内部分工明确、重要成员固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以暴力、威胁手段在传销窝点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已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最终,王某洲因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朱某帅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两万元。其余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二个月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五千至1万元不等罚金。

2017年8月以来,肖某冰(已判刑)纠集被告人陈某志等人形成了一股恶势力。同年10月,该犯罪团伙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株洲市芦淞区凯旋名门小区持枪抢劫被害人陈某华财物,在道路上驾车追逐、拦截陈某车辆,并持枪在株洲市荷塘区红旗路、新塘坡长兴路等地向陈某车辆射击,多次恐吓、殴打陈某致其轻伤,实施了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考虑到案发后,陈某志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荷塘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述两起案件中均有3人以上固定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综合具体案情,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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