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拟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办法 提高科技人员奖励

2019-05-28 21:13:15 红网
作者:吴公然 编辑:刘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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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5月28日讯(记者 吴公然) “将上位法规定的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的提取比例由不低于5%提高至10%。”5月28日,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中有关提高科技人员的奖励和报酬标准的内容引发关注。

老《办法》已不能适应湖南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需要

2000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施行以来,对促进湖南科技成果转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湖南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办法》已不能适应湖南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需要。

2015年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和完善,《办法》很多内容与之不相适应。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文件,其中对科技成果转化提出了许多的新要求,这些新的要求需要在《办法》中予以贯彻落实……因此,修订本《办法》是必要的。

修订草案拟提高科技人员的奖励和报酬标准

修订草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着力解决当前湖南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的“不敢转化”和“不想转化”问题。坚持尽量从宽原则,在制度设计上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

在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和科技人员等的引导和激励上,修订草案扩大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处置权。针对实践中不少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不愿转化”问题,明确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责任。完善科技人员考核评价制度,要求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务聘任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根据湖南实际,提高科技人员的奖励和报酬标准,将上位法规定的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的提取比例由不低于5%提高至10%。

在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方面,修订草案允许科技人员兼职或者离岗创业。规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征得本单位同意后,可以到企业兼职或者离岗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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