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由长沙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邹剑钧(后排中)担任审判长。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祝珍明(右一)与两名检察员出庭。
红网时刻6月17日讯(记者 郑涛 通讯员 黄姝)6月17日上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彭寿保等7被告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该案由长沙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邹剑钧担任审判长,与2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审理,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祝珍明与两名检察员出庭。
2015年底,被告彭寿保经被告郑会林介绍认识了岳阳市云溪区大洋溶剂化工厂(以下简称大洋厂)出资者和经营者被告葛海湖。葛海湖经营的大洋厂在生产“噻唑”等过程中产生了很多化工残留液,急需处置。为节省处置费用,葛海湖以每吨3200元左右的价格将大洋厂约110吨化工残留液交给彭寿保非法处置。彭寿保承诺给郑会林每吨500元的提成。
2016年1月28日和3月6日,彭寿保、郑会林分两次从大洋厂运出40余吨化工残留液,让明知是化工残留液且没有办理转移危险废物手续的被告方红涛驾驶货车运至长沙县和宁乡市灰汤镇,交给没有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被告魏珊处置,魏珊又将化工残留液交由张彬处置。张彬将化工残留液放在长沙县榔梨镇一个废旧的工厂内。魏珊、张彬将另一批化工残留液交给刘新成处置。2016年3月7日,该批化工残留液在宁乡市刘新成家旁公路卸货过程中发生泄露,被当地群众发现并报案。此两批化工残留液分别重25000公斤和24729.6公斤。经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该批化工残留液PH≤0.4。
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湖南省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对“3.09”环境污染案件中造成的损害进行了鉴定评估。本案中涉及长沙县及宁乡市的污染物为来自岳阳市云溪区大洋溶剂化工厂的反应釜底残留物,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因此本次事件污染源及特征污染物明确,污染物迁移途径清晰,与其所造成的环境损害存在直接关系,因果关系成立。
彭寿保等7被告污染环境的行为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24刑初69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彭寿保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并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发挥的作用及其犯罪情节,判决彭寿保等人有期徒刑6个月至2年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至35000元不等。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彭寿保等人还应当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彭寿保等人承担污染物处置费用,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等。
被告郑会林、方红涛以及被告葛海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双方就本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经审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如下:
一、彭寿保、郑会林、葛海湖、方红涛、魏珊、张彬、刘新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指定的账户连带支付因处置宁乡市境内环境损害相关费用共计282580元;
二、彭寿保、郑会林、葛海湖、方红涛、魏珊、张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指定的账户连带支付因处置长沙县境内环境损害相关费用130275元;
三、彭寿保、郑会林、葛海湖、方红涛、魏珊、张彬、刘新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过长沙市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省法院、省市区检察院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和长沙理工大学的部分学生旁听了本次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