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改革、想干事、想创新,又担心因为失误或错误在考核测评和干部任用中“吃亏”甚至被追责问责?别怕,有明文规定为你撑腰。
近日,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办法(试行)》,进一步保护和调动全省各级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对于“容错纠错机制”这一热词,许多人或许还不甚了解。该文件的出台,可谓是为这项中央有要求、省委有部署、基层很期盼的办法明确了标准和程序。
潇湘晨报记者 杨岚 长沙报道
什么是“容错纠错”?哪些人可以被“容错纠错”?哪些情形可予“容错”?具体遵循哪些原则?
近日,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办法(试行)》(下称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办法指出,容错纠错是指当事人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先行先试中出现失误和错误,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情形,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对其不作负面评价,从轻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督促当事人及时整改和纠错纠偏。
湖南早有部署
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提出“三个区分开来”。本次湖南公布的试行办法中明确,容错纠错应当严格遵循和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试行办法指出,容错纠错应当坚持四条原则,即支持实干、激励创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精准问责、严守底线;有错必纠、容纠并举。
试行办法还从六个方面明确了容错情形:分别为看主观动机,是出于公心还是谋取私利;看客观条件,是因不可抗力、客观条件不具备、上级政策调整、历史遗留问题等客观原因而造成的失误和错误,还是主观故意、失职渎职;看程序方法,是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程序民主决策、严格遵守请示报告制度,还是个人专断、一意孤行、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看问题性质,是探索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还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纪违法;看后果影响,是因失误和错误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和不良影响,还是因岗位职责履行不到位造成重大事故、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看处置行为,是主动止损还是消极应对。
相关部门单位在追责问责时应当同时进行容错纠错,处理结果预告给当事人时,当事人认为未考虑容错情形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追责问责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提出申诉,申诉不加重追责问责。接到申诉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反馈给当事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坚持四条原则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中央早有要求,湖南早有部署。
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都在激励广大干部担当作为。
今年,湖南省委深改委也将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列入改革工作要点,全省多个市州、县(市区)及其相关部门纷纷出台容错纠错相关办法。比如,近日长沙市公安局就出台相关规定,对适用容错的10种情形作了明确,只要民警在依法依规、勤勉尽责、出以公心、未谋私利的前提下,工作出现一定失误或造成一定负面影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时,可予以容错纠错。又比如,今年5月,湖南湘江新区印发《激励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实施办法》,明确16种具体可容错的情形。
为将这一办法从省级层面明确界限、统一标准、规范程序、高位推动,今年6月5日下午,省委书记、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主任杜家毫主持召开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试行办法。会议强调,要通过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在全省树立鼓励改革创新的鲜明导向、倡导敢于担当的良好风气、营造积极作为的舆论氛围,通过解读政策文件、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鼓励干部卸下包袱、放开手脚,大胆试、勇敢闯、努力干。要结合主观动机、客观条件、问题性质、影响程度、处置过程等因素,科学划定容错底线,坚守法律纪律底线,做到既容错又守底线,防止拿容错当“保护伞”“挡箭牌”。要坚持容错纠错并举,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建章立制防错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