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7月31日讯(记者 吴公然 叶芬 实习生 李姿)7月30日,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草案)》,草案就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拟从监督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修复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
洞庭湖保护立法属于补充性立法
对国家和湖南现有生态环境立法体系而言,洞庭湖保护立法属于补充性立法,因此草案针对洞庭湖特有的污染和生态问题制定了保护规范。
草案设定了控制洞庭湖氮磷总量、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养殖专业户和散户养殖污染防治、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垃圾资源化处理和生态流量保障、水域岸线保护、砂石资源保护、产业生态发展等行为规范。
草案规定:本条例所称洞庭湖,是指洞庭湖湖泊,松滋河、虎渡河、藕池河、华容河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以及上述河道、湖泊沿岸堤防保护的区域,包括岳阳市、常德市、益阳市和长沙市望城区的相关地区。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向社会公布,设立必要的标志。
草案规定了“省政府领导,省联合执法,市综合执法,县属地责任,部门履职,乡镇落实,村协助”的洞庭湖保护管理体制。
其中,在行政执法方面,省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实行联合执法;岳阳、常德、益阳三市建立洞庭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制,确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一行使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解决洞庭湖多头多重执法问题,建立协同高效的执法体制。
草案针对洞庭湖保护难点拟划出这些红线
开展洞庭湖保护立法,有利于解决法律制度不健全、管理体制不统一、保护权责不清、执法监督力度不够等问题,为强化保护、管理和科学利用洞庭湖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针对洞庭湖保护难点,草案拟划出这些红线:
禁止在天然水域投肥投饵养殖。
关停、拆除禁养区内的养殖设施,在限养区、适养区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做好养殖尾水处理,确保养殖尾水达标排放。
禁止填湖造地、围湖造田、建设矮围网围、填埋湿地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湖泊水面、滩地的行为。
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的采砂船舶以及禁采期内所有采砂船舶,应当停放在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开。
禁止擅自在洞庭湖引入或者放生有害外来物种,防止对洞庭湖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未办理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洞庭湖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或者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或者不按照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船舶(机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