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10起典型案例

2019-08-12 08:43:42 红网
作者:吴凌婧 编辑:文建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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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常德8月12日讯(通讯员 吴凌婧)8月9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10起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一、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常德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格式合同条款中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案

基本案情:2019年4月1日,执法人员开展旅游市场格式合同“霸王条款”整治行动时,发现当事人下属分公司营业部经营场所内摆放有多份“海南自组-常德、海口双飞五日游”、“港珠澳大桥欢乐五日游”旅游行程合同,合同上印制有以下条款:1.我社承诺‘绝不增加行程外购物店’,如有违约将现场赔付客人2000元/人;该赔付为海南旅游过程中现场赔付;若行程结束,游客已回到出发地提出异议或投诉,则视为自动放弃,我社概不受理。2.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最终解释权归海南地接旅行社所有。3.自由活动时间,请听从导游安排的准确集合时间及地点!如因客人自愿自行参加非旅行社组织的活动,出现任何意外受伤的情况,责任由客人个人承担,旅行社不承担责任。4.请客人保证老人的身体健康,如旅途中因老人身体原因引起的意外,我社概不负责。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于2019年5月16日下达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给予警告,处以4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二、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常德市麒麟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三和分店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购进中药饮片案

基本案情:2019年5月21日,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中药饮片专项整治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31种中药饮片,均未标注品名、产地、生产批号、价格及规格等信息,且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经调查,进货票据显示的经营部不具备中药饮片经营及批发的资格。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没收扣押的31种中药饮片、没收违法所得1716元、罚款9820元的处罚决定。

三、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毛典忠为无证食品经营户提供便利条件案

基本案情:2019年2月28日以来,当事人独立负责的“饿了么”津市服务站共招揽了147家店铺在“饿了么”网络平台从事食品经营,其中4家食品经营户未获得食品经营许可,当事人为无证食品经营户进入“饿了么”食品经营网络平台从事经营提供了便利条件。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四、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澧县金辉制衣厂生产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基本案情:2017年5月以来,当事人陆续给澧县四个学校的学生生产销售学生服,经检验,均不合格。这批学生服的货值金额共计166000元,获利共计89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于2019年4月9日下达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900元,并处罚款51300元。

五、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北京中软金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擅自出厂、销售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案

基本案情:2019年6月10日,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出厂、销售至湖南省临澧县的加油IC卡自助发卡充值机(型号:ACM-9011,出厂编号:913047)产品,其产品未标注“CCC”标识。当事人出厂、销售的上述系列产品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已于2018年8月7日被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撤销。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依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罚款150000元的处罚决定。

六、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石门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有奖销售案

基本案情:2019年2月19日,在当事人开发的项目地段“石门县大汉新城营销中心”售楼部举行现场抽奖销售活动,设置的最高奖华晨宝马BMW7154DB价值150000元,且金额超过5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罚款100000元的处罚决定。

七、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桃源县漳江镇隆兴商行无《食盐批发许可证》擅自从事食盐批发经营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自2018年11月以来,先后从九大(应城)盐矿有限责任公司购得“九大熊猫牌”食盐6吨。2019年1月22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其仓库剩存食盐2.2822吨,其中规格标识400gx50包/袋有60袋零28包,规格标识为350gx60包/袋有51袋。除部分零售外,当事人批发销售给商店的食盐共计3.405吨,销售金额共计10014元,违法所得共计2208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食盐批发行为,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08元,处罚款50070元的处罚决定。

八、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李乾坤(武陵区美罗灵芝商行)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案

基本案情:2019年2月26日,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为促销经营场所内的“美罗国际集团”系列保健产品,摆放《美罗国际集团系列产品》、《美罗灵芝养生瑰宝》两本宣传手册中印有“20世纪70年代,日本学者率先证实了松茸多糖具有抗辐射、抗肿瘤的活性”、“孙思邈《千金方》:灵芝味甘……可用于现代的肾衰竭、心绞痛、神经衰弱、慢性支气管炎等疾病”等宣传用语。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100000元。

九、安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湖南积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部分内容虚假的广告、商品说明诱导销售商品房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为达到抬高房价、诱导消费者购买“积家年轮”商品房的目的,以部分内容虚假的《合同补充协议》将本应且已实际计入商品房总价款内的燃气入户费单列出来,在商品房总价款之外向购房人另行收取;另隐瞒7层及7层以上的建筑物外开窗必须使用安全玻璃的设计要求,而使用浮法白玻普玻中空玻璃的事实。截至2018年6月29日止,商品房已销360套,商铺22间。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三款及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于2019年1月16日下达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99400元,并处罚款500000 元。

十、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查处黄金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食品案

基本案情:2018年11月7日,执法人员对西洞庭祝丰农贸市场进行检查,当事人提供了编号为4328776678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一份,但现场扫描票面二维码显示内容与票面标注内容不一致。经调查,当事人多次销售未经检疫的生牛肉,共购进155Kg,购进价格56元/ Kg,已销售102.5 Kg,销售价格70元/ Kg,涉案产品货值金额8680元,违法所得7175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生牛肉52.54Kg,没收违法所得7175元,罚款20000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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