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株洲8月13日讯(通讯员 程瑾 李谨希)打官司求胜心切可以理解,但有人一看“局面不利”竟然在法庭休庭调解阶段销毁证据,最终被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以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开出罚单,作出拘留15日、罚款10000元和罚款5000元的处罚。
这事还要从此前的一场庭审说起。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龙某某于2008年4月30日自愿登记结婚,于2016年1月28日协议离婚。朱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为2016年3月4日至2018年5月29日,朱某某服刑期满释放后才得知,龙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将自己所有的房屋擅自出租并收取租金、押金共计14000元。朱某某认为,龙某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收取的租金、押金系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自己。朱某某在多次向龙某某催讨无果后,于2019年7月2日将前妻龙某某告到天元法院。
8月7日下午3点,天元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龙某某当庭提交了一份证据原件(即朱某某写给龙某某的一封信件)交予朱某某进行质证,落款有朱某某亲笔书写的一句话:“XX路XXX室由老婆你全全(权)代表我行使所有权力(利)!租金全部保障你们母子二人的生活开支”。期间进行法庭休庭调解,然而,调解结束后,天元法院书记员在核对证据原件时,却发现龙某某提供的该份证据信件原件不翼而飞,书记员翻找无果后当即向主审该案件的法官刘慧汇报。刘慧立即询问原、被告双方,龙某某说法庭质证时已将证据信件原件交给了朱某某,而朱某某及其母亲刘某某(系该案旁听人员)均予以否认。神圣法庭上,青天白日下,证据是怎么不翼而飞的呢?
“销毁证据原件也不能难倒法院!”一心想揭开谜团的刘慧马上联系天元法院相关技术人员,调取庭审时的法庭录像和法庭走廊的监控录像反复认真察看,终于发现了证据失踪的线索。原来在下午3点40分至4点10分期间法庭休庭调解,法官刘慧调解完朱某某,让其出去并要求龙某某进来调解时,朱某某未经法庭许可将证据信件原件装入灰色袋子带出审判庭,之后交给其母亲刘某某,刘某某趁机将该份证据信件原件拿到三楼第七审判庭外的男厕里恶意撕碎并冲进下水道。
庭审的监控还原了整个过程,为了进一步了解情况,刘慧分别对朱某某、其母刘某某以及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何某某进行了谈话。刚开始,朱某某及其母亲还百般抵赖,拒不承认证据是他们带出并销毁的。当得知自己的行为已经被庭审录像和监控录像清清楚楚地拍了下来,在铁的证据面前,两人只好承认了事实。
“销毁证据会严重影响法庭秩序和司法公正,是对社会有恶劣影响的行为。这种行径严重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应依法予以警戒和教育。”天元法院院长杨瑞斌表示。
8月8日,天元法院迅速对此事作出严肃处理,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决定对朱某某处罚5000元罚款、其母刘某某处罚10000元罚款并拘留15日。
“我法律意识淡薄,现在知道错了,给自己也上了一堂法律课,请求法院从轻处理。”面对威严的法律和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后悔莫及的朱某某、刘某某向法庭忏悔。
法官表示,就本案来讲,朱某某、刘某某的行为并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被撕碎冲进下水道的信件原件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已被法院认定。同时,尚有复印件和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即便没有信件原件,也可认定案件事实。“当事人毁损证据的行为,是因其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伪造、销毁证据的行为,不仅有罚款、拘留等责任形式,更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