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检察院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

2019-08-15 21:35:51 红网
作者:郑涛 编辑:陈雪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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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8月15日讯(记者 郑涛)“谢谢检察官,你们详细告知了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我涉嫌的犯罪事实、证据、触犯的法律及量刑建议,我愿意认罪认罚。”8月13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一边说,一边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这是醴陵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局长、员额检察官何秋花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乡下集镇上开了一家照相馆。2019年1月至5月间,刘某某一次容留三人、五次容留一人在其照相馆里吸食冰毒。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案发后,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何秋花告知了刘某某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适用的法律规定及从轻、减轻等从宽处罚的情节,听取了犯罪嫌疑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员额检察官何秋花提出了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的量刑建议。刘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自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颁布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来,醴陵市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认罪认罚从宽相关规定,制定了《醴陵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工作实施细则》,及时对接市司法局实行驻检察院、看守所律师值班制度,积极开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从2019年5月1日以来,该院已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24件28人,得到了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辩护人、值班律师的一致认可和高度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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