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9月4日讯(记者 郑涛 通讯员 谢炜)唐某因其挖掘机于2018年为帅某的工地作业,一直未结清账款,催款无果后遂向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帅某支付欠款4万元。案件诉至天元区人民法院后,法官发现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便及时召集双方当事人释明可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唐某和帅某协商一致后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近日,法官实行一审终审,判决由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欠款4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合计1220元。案件从立案到结案仅用二十二天,为株洲首例当事人协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判决案件。
所谓的小额诉讼程序是指,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为适应发展实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工作规程(试行)》,并于2019年1月1日在全省施行,将标的额提高到长沙地区法院受理案件争议标的额不高于10万元、全省其他地区法院受理案件争议标的额不高于5万元,以及符合小额诉讼其他适用条件的简单民事案件。受理案件法院应当主动向各方当事人释明,引导各方当事人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要求适用的,受理案件法院可以准许,制作笔录备案后将决定告知各方当事人。
小额诉讼程序的约定适用,对民事案件的审理有着与时俱进的促进作用,不仅降低维权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而且快速解决纠纷,助推审判提速,同时,实现矛盾的真正消融,可谓民事审判的“绿色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