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县: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

2019-09-23 10:50:06 红网
作者: 胡筱柔 宋美君 编辑:李覃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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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衡阳9月23日讯(通讯员 胡筱柔 记者 宋美君)9月18日,衡阳市衡南县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衡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经查,2019年6月19日晚上8点,被告人尹某平为谋取非法利益,驾驶渔船携带电瓶、升压器等电鱼工具从常宁市新河镇出发,到达衡南县近尾洲莲湖湾国家湿地公园湘江流域的一个岛洲水域,将连接升压器上其中一根火线插入水中,另外一根零线连接手操网插入水中,形成两个电极进行电鱼。案发后,尹某平被衡阳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非法捕捞渔获物共计活鱼10余条。经鉴定,被告人尹某平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电力捕鱼法进行捕捞,其中非法捕捞鱼类3.5KG,造成直接损失275元,天然渔业恢复费为1100元,当年产卵损失1470元。合计天然水域恢复费用为257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某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被告人尹某平的行为破坏了生态平衡,使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其应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被告人尹某平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时对公诉指控事实也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尹某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衡南县莲湖湾国家湿地公园内湘江流域一带的水产品遭受破坏,影响鱼类繁殖能力,部分水产品直接死亡。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其在明知不得使用电鱼等禁用的方式捕捞水产品的情况下,为一己私利,造成渔业资源的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考虑到被告人尹某平的悔罪表现以及湖南省常宁市司法局出局的建议对被告人尹某平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最终判处被告人尹某平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追缴被告人尹某平违法所得一万元,并向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缴纳天然水域修复费用2570元,由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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