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保障宪法法律正确有效实施,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作出了积极贡献。为适应新时代对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新要求,扎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切实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根据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决议:
一、人民检察院必须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法律监督机关宪法定位,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增强法律监督意识,完善法律监督机制,规范法律监督行为,提升法律监督质效,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刑事检察工作,加大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活动监督,着力防范和纠正有案不立、违法立案、违法取证、违法适用强制措施、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定罪量刑不当、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行为。完善“捕诉一体”、认罪认罚从宽、未成年人检察、监管场所巡回检察和军地检察协作等工作机制。
三、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民事检察工作,依法开展对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民事审判、执行活动监督。加强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枉法仲裁等行为监督。加强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理涉案财物等行为监督,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四、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行政检察工作,加大对行政审判违法、行政裁判执行和行政非诉执行违法等行为监督。加大对行政机关在诉讼活动中违法行为监督,依法提出检察建议。
五、人民检察院应当强化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加大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案件办理力度,探索公益诉讼检察新领域新范围,逐步建立公益诉讼惩罚性损害赔偿机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应当依法督促纠正。支持相关公益组织依法参与民事公益诉讼。
六、人民检察院应当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深化检务公开,推进智慧检务建设,探索建立专家论证和咨询制度。落实检察文书说理、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等制度,推进法律监督案件办理情况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和维护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权利。
七、人民检察院应当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不断优化队伍结构,完善案件质量评查等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监督,依法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依法规范司法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和中介组织等接触交往行为,严厉查处和惩治司法掮客行为。
八、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可以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证据;调查中发生妨碍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职的违法及涉嫌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应当纠正。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等,被监督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回复。
人民检察院发出的法律监督文书,有关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等通报情况,必要时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由相关专门委员会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九、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支持人民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其有关部门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经费,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支持人民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对人民检察院移送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线索应当依法处理。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办案系统互联互通。完善线索移送、案卷调阅、案件协查、专项监督治理等协作机制。落实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完善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制度,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典型案件的宣传力度,提高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社会知晓度。
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支持人民检察院加强法律监督工作,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专题视察等方式,依法监督人民检察院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本决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