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由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汤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在天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审理后宣判:汤某某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今年6月17日,天心区环境保护局对汤某某开办的位于南托街道牛角塘村的天心区城洋汽车修理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主要从事混凝土搅拌车等重型车维修保养,无环评手续,除化粪池外无其他污水处理系统。
进一步检查发现,汤某某从2016年1月至2019年6月17日将含有污染物的废矿物油、废机油桶、废机油盆、含大量废机油的汽车零部件等危险废物随意露天堆放在该厂门口空地造成渗漏,加之雨水冲刷,部分废机油等污染物从堆放场地内流出,直接排放到城市下水管网。
2019年6月17日,天心区环境保护局委托湖南佳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厂的外流废水、污泥堆放处以下土壤和井水进行采样检测。该厂废机油桶堆放处洼地积水中化学霸氧量16500mg/L(标准值100mg/L)、石油类4340mg/L(标准值5mg/L)均超过国家标准,且废机油是国家危废名录规定的危险废物。
今年6月27日,天心区环境保护局将该案移送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7月9日,被告人汤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审理后,法院依法宣判:汤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环保意识欠缺,汤某某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宣判后,他后悔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