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10月17日讯(记者 郑涛 通讯员 黄卫珠)10月16日上午,由安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许某湘寻衅滋事案,经安仁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许某湘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7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许某湘伙同周某凡(已判决)、黄某飞(已判决)、单某平(已判决)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了以周某凡、黄某飞、单某平为首,许某湘等多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多次在安仁县内的公共场所随意持械殴打他人,致2人轻伤二级、4人轻微伤,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其中,被告人许某湘作为该涉恶团伙的成员,共参与犯罪2次,致2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在共同犯罪中,许某湘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当庭认罪,具有坦白情节。许某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安仁县人民法院遂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这是自2018年1月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安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第14起涉恶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