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男子追讨“恋爱花销” 法院驳回:不属于可撤销赠予

2019-11-05 09:37:39 红网
作者:周凌如 伍梦霞 于宗弘 编辑: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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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11月5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通讯员 伍梦霞 于宗弘)近日,桃源县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解除后的财产纠纷案,对男方要求女方返还日常生活开支的费用未予支持。

据了解,张某与邹某由媒人介绍相识,不到一个月时间俩人确立恋爱关系,在相恋近两年的时间内,张某为邹某花费了较多金钱,并在双方父母见面的时候向邹某给付见面礼10000元,但没过多久,双方因性格不合分手。但一想到自己在恋爱期间为邹某花了那么多钱,张某便心有不甘。于是将邹某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微信转款共计12000元及见面礼10000元。

庭审调解中,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官认为,张某在两年内分11笔向邹某微信转款共计12000元,因时间跨度较长且每笔金额较小,系张某为增进与邹某感情的赠与,亦多为日常生活开支,该款项的付出不是以结婚为基础,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而10000元见面礼符合本地缔结婚约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系附条件的赠与,在婚姻解除后失去存在的基础,应当予以返还。故仅判决支持了张某要求邹某返还10000元见面礼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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