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共场所控烟日益见成效

2019-11-21 10:25:52 湖南日报
作者:符瑶 编辑:刘良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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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我们走在湘潭的大街小巷,发现随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的扎实推进,湘潭市正积极开展控烟活动,控烟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市民控烟意识得到不断加强。

在义乌小商品城商场内,禁烟标识被张贴在醒目位置,佩戴了控烟劝导员袖标的安保人员在市场内来回巡查。该商场物业部经理陈升玥说:“整个商场都是无烟商场,劝导员每天开展4次控烟巡查,900多位市场业主也积极开展控烟劝导活动,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环境。”

长途汽车站的电子显示屏上滚动播放着禁烟视频;市妇幼保健院内设立多处“吸烟有害健康”的图文宣传栏;万达商场内的禁烟标识随处可见,工作人员说,经过多部门的宣传引导,大家的文明素质有了大幅提升,烟民们都会自觉到室外吸烟处吸烟。

当前,湘潭市正在推进全国卫生城市创建工作。为促进全市城乡卫生持续改善,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推进健康、幸福、美丽湘潭建设,湘潭市在已出台相关爱卫文件的基础上,于去年11月启动《湘潭市爱国卫生条例》制定工作,通过广泛走访调研、多轮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湘潭市爱国卫生条例》已经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湘潭市爱国卫生条例》分为“总则”“健康教育与促进”“环境卫生治理”“监督考核”“法律责任”等7章共39条,对控烟、养犬、饮用水安全、农村改厕等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作了专条设计和明文规定。

其中,明确规定,医院、幼儿园、车站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并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对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同时,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对吸烟行为未予以劝阻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部门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事实上,湘潭市一直着力推进控烟工作,在《湘潭市爱国卫生条例》出台前,湘潭市已颁布加强控烟工作的相关办法,公共场所吸烟现象明显减少。

近年来,全市各单位和公共场所积极开展控烟工作,加强对控烟工作的组织领导,设有控烟劝导员和室外吸烟区,且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都贴有禁烟标识。卫健部门组织控烟劝导员进行集中培训,相关部门还在全市开展宣教活动,通过讲座、传单、咨询、宣传栏等形式向大众普及烟草危害知识。此外,还在重点公共场所设有控烟健康教育宣传栏,进一步加强控烟日常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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