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11月27日讯(记者 吴公然) 健康土壤才能生长万物。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湖南省人民政府拟定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11月27日,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办法(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省生态环境厅厅长邓立佳介绍,湖南是“有色金属之乡”,有色金属采、选、冶等活动带来的土壤重金属污染比较突出;湖南是“鱼米之乡”,农业面源污染面积较大,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等。这些问题,虽然上位法有所涉及,但比较原则,需要结合湖南实际制定地方法规,使之更具操作性、针对性和地方特色。因此,制定本《办法》很有必要。
在防治农业生产经营行为对土壤污染方面,针对湖南优先保护类农用地面积缩小、安全利用类农用地面积大,部分农用地重金属含量超标,畜禽、水产养殖污染、农业种植业等农业生产经营行为和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对土壤的污染等问题,《办法(草案)》规定了一系列措施:一是加强监测,规定了对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加强土壤污染监测预警。二是切断污染农用地的途径。三是推广保护地力、培肥地力的技术,引导科学合理使用肥料、农药。
关于工矿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对土壤的污染防治,针对涉重金属、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是造成湖南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办法(草案)》规定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义务,如每年进行至少一次自行监测等。同时,对湖南涉重金属、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池、污水管网等污染防治设施规定了特殊要求。
针对矿产开发容易对土壤造成污染,《办法(草案)》规定矿山企业应当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专户,依法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监测责任;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污染土壤。为加强危库、险库、病库等日常环境监管,消除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办法(草案)》将重点行业重点尾矿库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要求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对尾矿库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及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禁止在国家规定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