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点煤气轻生引爆炸获刑3年

2019-11-28 10:07:35 红网
作者:周凌如 编辑:马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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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月26日,衡阳衡东县一临街的居民楼传来爆炸声,爆裂的玻璃飞溅到街上。

调查发现,这并不是一起意外,而是屋内的男主人郭某与妻子发生矛盾后,一气之下点燃了煤气罐。

近日,经衡阳衡东县法院一审判决,郭某因犯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与妻子闹矛盾点燃煤气

郭某家住在衡东县吴集镇上的一栋居民楼二楼。这栋居民楼一楼为临街门面,二楼至四楼为居住区,东侧有一家空调店,西侧有一家榨油坊,南边隔着公路还有一家家具店。

去年6月26日11时许,郭某因为生活琐事与妻子罗某发生争执,愤怒中的郭某扬言要点煤气罐自杀,并随即来到了二楼,将厨房内煤气罐提到书房内拧开。

在此期间,有朋友先后来到郭某居住的二楼劝阻,让他不要冲动。郭某拿出打火机,见劝阻的颜某、尹某仍不愿离开,便用打火机引燃煤气,导致煤气罐发生爆炸,引发火灾,造成二楼房间门、窗、玻璃、防盗网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且爆裂的玻璃飞溅至窗外公路,郭某、颜某、尹某均不同程度受伤。

案发后,郭某本人全身70%烧伤,属深二度烧伤,在医院接受治疗,无法正常交流,派出所民警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今年3月28日,郭某主动到吴集派出所投案,3月28日衡东县公安局决定对郭某危害公共安全一案立案侦查。

经鉴定,颜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尹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住址人流密集构成爆炸罪

之后,衡东县检察院认为,郭某以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提请法院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郭某的辩护律师认为,该犯罪行为应认定为过失犯罪,郭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因为轻信能够避免,才导致发生这种结果。

衡东县法院认为,郭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社会危害的结果,但他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且被告人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非常清楚自己的居住环境是位于吴集街上的临街铺面楼栋,三面邻居均为经商铺面,自家对面是菜市场,人群往来密集,仍对于自己冲动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管不顾,放任结果发生。

法院认为,郭某以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郭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办案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案情,以郭某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相关案例

多次放煤气轻生未果被判危害公共安全罪

邵阳一名男子,多次放煤气轻生,尽管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却因这一行为威胁了周边居民的人身安全,被新邵县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5岁的段某于今年6月,因婚姻、家庭及欠债问题精神压力大,多次在其住所卧室内释放煤气准备轻生,并曾在室内点燃明火。

段某的住房位于新邵县陈家坊镇田里村地段,是多人合建的一栋五层砖混结构的房屋,段某的住房楼上楼下及隔壁均为他人住房,有多人居住。

6月12日12时许,段某将自己锁在卧室内用煤气罐放煤气,扬言要点燃煤气自杀,经民警、段某朋友及亲属耐心劝说,段某又将煤气罐关上,15时许段某主动将门打开,随后其因一氧化碳中毒被送医院救治。

6月13日23时许,段某因与母亲发生口头争执便将厨房的煤气罐搬进卧室,又将自己锁在卧室内用煤气罐放气要轻生,并一直将自己关在卧室内。

6月14日20时许,段某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在卧室窗台点火烧照片,民警和朋友在外劝说,段某不予搭理,后又断断续续在卧室内放煤气,经民警、段某朋友及亲属耐心劝说,他又将煤气关了,于6月15日凌晨1时许主动从卧室内走出来,随后被办案民警传唤。

8月9日,经邵阳市博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段某案发时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其放煤气的行为与精神病症无关,对放煤气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存在,对放煤气行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新邵县法院审理认为,段某以放煤气自杀的危险方法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作出以上判决。

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衡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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