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宣战 湖南《反恐怖主义法》宣传周活动启动

2019-12-25 10:07:52 红网
作者:陈诗娴 编辑:马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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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宣战

《反恐怖主义法》宣传周活动启动;过去一年湖南实现暴恐案事件“零发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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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晚,长沙黄兴南路步行街,民警正在巡逻。图/潇湘晨报记者 杨旭 吴琳红

红网时刻12月25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陈诗娴 实习生 毛红枚 通讯员 陈向科)12月24日上午,湖南省反恐办在湖南省公安厅举行以“全民反恐,共护家园”为主题的2019年《反恐怖主义法》宣传周活动启动仪式。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李殿勋,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许显辉,省军区副司令员陈博,武警湖南省总队司令员李明辉出席启动仪式。

李殿勋指出,过去的一年,全省反恐部门按照中央、国家反恐办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采取最过硬措施,实现了暴恐案事件“零发生”的目标。他强调,反恐怖斗争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中央关于反恐怖工作的总要求,牢固树立并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定不移把党中央关于反恐怖斗争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他呼吁,社会各界深刻认识暴力恐怖活动的现实危害性,以“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的使命担当,积极行动起来,向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宣战。

《反恐怖主义法》颁布以来,全省已累计开展反恐行政执法365起,行政拘留44人。宣传周期间,全省各地将推动反恐宣传进街道、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有效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反恐斗争的积极性,努力营造“全民反恐、共护家园”的浓厚氛围。

省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以及联络员,省反恐办全体工作人员,省公安厅相关部门负责人,中央驻湘和省内相关媒体300余人参加启动仪式。

案例

博眼球传播违法视频被行政拘留

9月26日,株洲市公安机关对网民唐某在网络上传播暴恐音视频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经核查,该暴恐音视频并非唐某原创,而是网民洪某在微信群中转发而来。经公安机关审查查明,唐某对其在微信群中传播宣扬暴恐音视频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株洲市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日。

今年9月,临湘市网民刘某将两段暴恐音视频上传至百度网盘上予以网络传播。10月17日,临湘市公安局反恐怖工作部门协同局网安、辖地派出所进行调查询问。目前,刘某对其在百度网盘上传播宣扬暴恐音视频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临湘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日,并删除相关视频。

警方提示,部分网民因猎奇、寻求刺激、博取关注或恶搞他人,将“暴恐音视频”发到QQ群、微信群、网盘等网络空间,这属于违法行为。

释法

发现宣扬极端主义信息应立即报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章安全防范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宣扬极端主义,利用极端主义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发现极端主义活动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将有关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并登记身份信息,对有关物品、资料予以收缴,对非法活动场所予以查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资料、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八十条,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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