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期,不少公司和工厂开始复工,返程的民众也开始陆续回城。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诸如“房租减免”“进出小区受阻”“企业降薪”“天价口罩”等问题也引发了各方热议。即日起,红网网上群众工作部联合联动律师推出疫期普法专栏“律师说法”,对民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法律解答。
红网时刻记者 彭梦颖 曹佳琪 报道
2月12日,湖北省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则处罚消息引起了各方的热议——该局认定华康大药房销售一次性口罩,购进价格0.6元/只,销售价格1元/只,涉嫌哄抬价格,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4210元,罚款人民币42630元。
对此,不少网民留言认为,1元/只的口罩实在算不得“哄抬物价”,在“一罩难求”的疫情期间,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太过于严厉。
在新冠肺炎疫情下,不少民众反映仍有药店存在“天价口罩”的现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也加大了对“哄抬物价”等行为的查处。
红网《消费维权》栏目消费者投诉数据显示,截至2月12日,共收到省内各市州关于“天价口罩”等涉嫌“哄抬物价”的投诉近60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都进行了查处和澄清。同时,栏目还收到部分商家的留言,咨询有关于“哄抬物价”的相关界定问题。
“天价口罩”如何界定?出售1元/只的口罩被重罚冤不冤枉?商家如何对口罩定价?哄抬物价属于什么罪名?2月13日,红网联动律师、湖南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奔将从法律的角度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刘奔表示,单纯从法律角度来看,洪湖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作出处罚,有法可依。当然湖北省的这个指导意见仅对当地适用。2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其中并没有“购销差价额超过15%认定为违法行为”的相关规定,只是称“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可以认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从合理性角度来看,刘奔认为湖北省的这个标准过于严苛。在目前形势下,监督部门在考虑稳定价格的同时,应该引导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行为遵循市场规律,政府在制定地方规则时应充分考虑市场因素,平衡商家及消费者之间的利益,使口罩真正流通起来,才能真正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要提醒各经营者,在疫情期间不得肆意涨价。”刘奔表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疫情期间哄抬物价,不仅属于行政违法行为,面临没收、罚款等处罚;如果违法数额较大或者造成严重的后果,还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对于口罩、消毒液等特殊物资如何定价的问题,各地情况不一,商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考各省作出的相关规定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指导意见来进行定价。
1月25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规范市场行为、维护价格秩序的公告》中明确规定,凡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的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等防疫用品和重要民生商品,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串通涨价,价外加价,哄抬价格,虚假宣传以及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从严从快顶格处罚。
对此,刘奔建议消费者积极监督,如发现串通涨价、哄抬价格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及时拨打12315举报电话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