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对接、发补贴、增岗位 湖南8项举措促进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

2020-03-11 21:13:54 红网
作者:卢欣 曾鹤群 编辑:胡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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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3月11日讯(记者 卢欣 通讯员 曾鹤群)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扩大农民工就业,加大稳岗和就业补助,促进就地就近就业”的精神,3月11日,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的八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措施》明确,要促进劳动力供需精准对接。充分发挥“互联网+就业服务”作用,在全省全面推广应用“湘就业”微信公众号、湖南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等各级各类公共就业网络信息平台,切实提高劳动力供需对接的精准性和实效性。

鼓励企业吸纳农民工就业。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对吸纳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就业见习完成后继续留在见习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统筹安排。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元的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提升农民工就业能力。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项目,为农民工提供免费就业技能培训,按照现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可先行预拨不少于30%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具体比例和实施办法由各级人社、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对参加项目制培训后继续留在当地企业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统筹安排。

实施生活费补贴和交通费补贴。疫情防控期间,对企业新招用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给予一次性生活费补贴;对企业组织员工包车返岗或者员工自行乘坐铁路列车、客运汽车返岗的,给予企业或员工一次性交通费补贴。其中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生活费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具体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企业所在地财政统筹安排。

加大农民工创业扶持力度。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州确定。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农民工,按规定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并给予贴息。对已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农民工,因患新冠肺炎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支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建设,对入驻(孵)企业按规定落实房租减免、水电费补贴等政策。

《措施》还明确,要加强临时岗位开发管理。疫情防控期间,结合疫情需要新增一批保洁环卫、防疫消杀、巡查值守等临时岗位,优先就近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临时岗位工资补助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要强化农民工就业创业服务。加强与农民工输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接,满足重点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持续推进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农民工工资专项治理机制,健全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要保障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推动就地就近就业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保障其社会保险权益。全力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自主便捷无障碍转移接续工作,方便已经参保的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

《措施》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其中国家、省有明确时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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