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省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的系列决策部署,切实把防控疫情作为当前的最重大的政治任务,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用品、野生动物违规交易、哄抬物价、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了一批案件。为有效震慑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现公开曝光第五批全市疫情防控执法监督典型案例。
案例一、东安县龙溪大药房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罩案。
2020年2月5日,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依法对东安县龙溪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东安县龙溪大药房有500个外包装标注“生产企业: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飘安®”注册商标、生产批号:20200103”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待销。经查证,该批次一次性使用口罩是东安县龙溪大药房于2020年1月24日从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一业务员曾某处以1.5元/个的价格购进的,共购14400个,该批次一次性使用口罩的外包装标注的产品信息与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标注的信息不一致,经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豫药监执法函[2020]34号《关于通报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真伪情况的函》和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的声明证实,不是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而是假冒“飘安®”注册商标的产品。到2月8日止,东安县龙溪大药房以2-3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除小部分自用外,销售所得为30000元。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批次假冒侵权的一次性使用口罩予以扣押。
东安县龙溪大药房销售假冒“飘安®”牌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2020年3月2日,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东安县龙溪大药房作出没收并销毁侵权一次性使用口罩500个、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永州市零陵区王某利用微信无照销售口罩、哄抬物价、欺诈消费者案。
2020年2月11日,消费者通过12315热线向永州市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王某在微信群违法销售口罩并欺诈消费者。接到举报后,永州市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进行调查。经查实,王某于2020年1月25日以10元/只的价格,向冷水滩区朱某购进40个“星洋”牌劳保口罩,并于当天在其微信群发布“有10个KN95口罩销售”的销售信息,同时附上从网络截图的KN95口罩图片。王某通过微信群聊,共销售“星洋”牌劳保口罩12只,单价为30元/只,共计收款360元。消费者在收到“星洋”牌劳保口罩后,经辨识不是王某在微信群标识的“KN95口罩”,要求退货退款,王某予以拒绝。同时查实,王某从事口罩销售经营活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
2月12日,永州市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成王某按照“退一赔三”原则赔付消费者500元,2月25日,永州市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王某无照经营、哄抬物价、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0元、对其无照经营行为罚款3460元、对其哄抬物价行为罚款1000元,对其欺诈行为罚款2300元,共计罚没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江华瑶族自治县刘某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野生动物案。
2020年2月14日,群众网上举报江华瑶族自治县码市镇有几家野生动物收购店一年四季收购野生动物,江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县林业局、县森林公安分局进行突击清查。共清查非法收购、贩卖野生动物窝点6个,查获鸟类冻体、腊制品40只(其中疑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鹇冻体、腊制品7只),其他野生动物冻体、腊制品31只,非法捕猎工具47(件)。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分局对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等2人刑事拘留,对刘某某等7人立案侦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案例四、永州市冷水滩区蒋某涉嫌违法经营野生动物案。
2020年2月18日上午,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蒋某在冷水滩区黄泥井市场开设的店铺进行疫情防控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内的冷藏柜中有疑似野生竹鼠3只(冻体),重量共2.6公斤;冷冻麂子头1个,重量0.435公斤;干青蛙若干,重量共0.49公斤。在该店的仓库内发现:疑似野生竹鼠(活体)8只,重量共14公斤;疑似野生大黄蛇(活体)1条,重量为0.7公斤;疑似野生泥蛇(活体)1条,重量0.1公斤。蒋某无法提供上述物品的合法来源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扣押。因蒋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案例五、永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蒋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罩和无照经营案。
2020年1月30日,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查获一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口罩案件。当事人蒋某通过微信以1.5元/个的价格购买了2000个口罩,并以2元/个的单价销售1600个。该批口罩无合格证及相关资质证明,产品包装标识模糊,包装标识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蒋某销售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的各项特征与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册商标登记为“飘安”牌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各项特征不相符,不是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假冒“飘安®”注册商标的产品。同时查明蒋某从事口罩销售经营活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蒋某的行为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和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2020年3月9日,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对蒋某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其无照经营行为处罚款1000元,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处罚款9000元,共计10000元。
案例六、江永县伟恒福而康大药房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口罩案。
2020年2月1日,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县政府督查室转来《关于反馈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留言事项核实办理情况的函(新型肺炎专项第三批)》,称江永县福而康大药房高价销售口罩,县政府要求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迅速调查核实。经核查,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江永县伟恒福而康大药房立案调查。现查实,因新冠肺炎疫情发生,江永县伟恒福而康大药房的投资人于2020年1月24日从富川县朝东镇的超市购买了16盒一次性非医用口罩,购买价格是每盒(50个)60元,分别在江永县伟恒福而康大药房和江永县福而康大药房(另案处理)处进行销售,销售价是每个口罩2.5元,江永县伟恒福而康大药房在销售这批普通口罩时未按照规定进行明码标价。江永县伟恒福而康大药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口罩的违法行为。 2月17日,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江永县伟恒福而康大药房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50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