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3月30日讯(记者 郑涛 )近日,娄底市新化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因被告人曾某某认罪不认罚,新化县人民法院当庭由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八个月改判为十个月。
2019年10月4日,曾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新化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11月7日被移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鉴于曾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其犯罪情节及认罪认罚态度,提出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的精准量刑建议。在法院开庭审理中,曾某某却突然反悔,认罪不认罚。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只认罪不认罚的,原量刑建议提出的基础已不存在,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模式处理,故新化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回归标准化量刑。结合其当庭的认罪态度,认为其存在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新化县人民法院遂依法当庭判被告人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两高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愿意接受处罚,“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包括接受刑罚处理、积极退赃退赔,赔偿被害人损失同被害人和解等。
承办检察官表示, 该案中,被告人曾某某原本有机会通过认罪认罚制度获得从宽处理,检察机关也曾给过他机会,但最终他试图通过庭审时反悔来获得更轻的判决结果,而等待他的,却是更重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