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借债算谁的?民法典明确共同债务范畴

2020-06-11 09:49:23 长沙晚报
作者:邓艳红 编辑:张天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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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漫画/余宁山

“婚内一方举债,配偶到底要不要还?”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广泛讨论的热点话题。关于哪些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新颁布的民法典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法律专家认为,新颁布的民法典进一步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以及强调“共债共签”原则。对夫妻而言,这从立法上赋予了夫妻独立人格,强调了配偶一方有知情权和同意权,避免配偶一方无辜“被负债”。对债权人而言,提倡共债共签本身就是最好的债权保护和风险防范之策。

民法典原文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新闻回放 婚都离了,大学女教师“被负债”40万元

“我都离婚了,为何还要替前夫还这40万元的债?”2018年,因不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彭老师(化名)向岳麓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彭老师是长沙一所高校的教师。她告诉记者,3年前她突然收到一纸判决书,判决她与前夫袁某共同偿还付某借款40万元及利息。

据介绍,早在2012年4月,袁某就向付某借款40万元,并出具借条,后因袁某项目投资失败,这笔借款无法偿还,付某遂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认定该借款发生在我和袁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我们共同偿还,但我对袁某的这几笔款项真的一点都不知情,更不要说享受过这些借款带来的利益了。”彭老师说,“虽然袁某借钱的时候,我们还没有离婚,但当时已经分居。”

2018年,彭老师因不服法院判决,向法院提出了申请再审,但法院审查后对其请求予以驳回。无奈,彭老师只得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也多次征询各当事人意见,最终认为,该债务系袁某的个人债务,而非其与彭老师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不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请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至此,压在彭老师身上3年的债务才终于卸了下来。

专家解读 强调共债共签,避免无辜“被负债”

长沙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欧阳侨律师介绍说,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相应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散见于婚姻法、有关的司法解释乃至于具体案件中。

欧阳侨表示,民法典强调“共债共签”原则。对夫妻而言,从立法上赋予了夫妻独立人格,强调了配偶一方有知情权和同意,从很大程度上避免了配偶一方无辜“被负债”。

对债权人而言,提倡共债共签本身就是最好的债权保护和风险防范之策。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理分配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举证责任。夫妻一方举债且数额较大的,由债权人完成举证证明责任。立法上告知举证义务也有利于提前进行风险防范。“也就是说,如果有人找你借钱,切记要先审查借款人的婚姻关系,首选的方式是让夫妻共债共签。如不能满足共债共签,债权人就有较高的举证责任,应当在出借款项之后注意收集、保存相关有利证据。法官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会根据该债务的形成、用途,并结合债权人及配偶一方的举证综合考量认定。”

另外,此次民法典将“有其他重大过错”增加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欧阳侨认为,这实际上就是扩大了过错一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进一步保护了无过错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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