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6月12日讯(记者 郑涛 通讯员 邓珊)日前,永兴县检察院依法对马某某、胡某等人污染环境案提起公诉。
2017年至2018年6月,胡某、武胜公司和马某某在未申报、未办理任何危险废物转移手续的情况下,以200元一吨的价格向马某某出售了约30吨液体废物,又向马某某转移处置了150余吨固体废物。
期间,马某某将上述液体废物、固体废物从武胜公司分批多次运输至永兴县,卖给被告人邓某飞处置。同时,被告人曹某兵、曹某华根据邓某飞的安排将废物卸货于永兴县樟树镇两家煤坪,欲将上述废物提炼金属,后因其他原因未提炼,固体废物和161吨煤矸石(邓某飞买来用于覆盖在固体废物上掩盖刺鼻气味)混合物准备卖给砖厂。
因存放于天堂煤坪的废物气味刺鼻,严重影响了周边群众的生活。2018年6月20日,永兴县环境保护局接群众举报赶往现场,查封并扣押了邓某飞持有的袋装固体废物312.81吨、露天有机废物(电子垃圾)35.37吨、桶装液态废物111桶共计22850公斤,另将现场查获的樟树镇天堂煤球厂洒水车(槽罐内含废液)暂扣。
经检测,在樟树镇天堂村取样的电子垃圾样品镍8.42㎎/L(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浓度限制为5㎎/L,超标68.4%),根据国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上述电子垃圾废物中含有毒有害物质,属于危险废物;对转移到永兴锦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暂存的桶装废物、湖南永鑫科技有限公司暂存袋装粉末废物进行取样检测,经检测认定,上述液体废物、固体废物均属于危险废物。
经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湖南省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认定,对环境污染损害定量化,其中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费用为286.8423万元、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1.456万元、事务性费用19.8万元,总损失费用约318.188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