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人彭某手机掉河里了,请来的打捞者在水底操作时不幸溺亡。他的不幸该由谁来负责?死者的两个儿子把彭某和介绍人一同起诉到法院,索赔35万多元。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终审判决,死者未取得相应的潜水作业资质,仍接受承揽任务,承担主要责任;而彭某没有核实相关资质,承担次要责任,赔偿13万多元。
手机掉河里,请来打捞的人溺亡
2019年11月9日下午2点多,彭某在永州双牌一渡口钓鱼时,不小心将手机掉入河中。彭某想把手机找回来,他问了身边几个人后,电话联系了杨某,请杨某帮忙喊人来。
杨某随即打电话给方某,方某立马答应带设备赶过来。下午4点多,杨某跟方某一道到了手机坠落的渡口。方某一边上船查看水势,一边跟彭某商量打捞价格,双方最终谈好,捞上来手机价格为1000元。
方某测试了水温、水深,通过摄像头观察了河底的情况,找到了手机位置,他脱掉衣服,只穿短裤,先后两次潜入河底进行打捞,但都没找到手机。彭某建议,找不到算了,虽然没捞到手机,但他还是付100元的路费。方某仍坚持打捞,戴着氧气管第三次潜水打捞,不幸就在这时发生,方某溺亡。
方某留下两个儿子,大儿子今年19岁,小儿子16岁,由于没有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方某两个儿子将彭某与中间人杨某起诉到法院,索赔35万多元。
一审法院认为彭某与方某之间为雇佣关系,判决彭某承担六成责任,死者方某自负四成责任,中间人杨某不承担责任。彭某需赔偿20多万元。双方不服,均提出上诉。
没核实资质存在选任过失,承担次要责任
永州中院认为,彭某因手机落水,想花钱请人打捞手机,方某经人介绍前来,谈好了价格。双方是平等关系,不具有隶属性,支付报酬是以将手机成功打捞上来这一劳动成果作为依据,且完成工作所需要的主要工具、设备如水下探视器、氧气瓶、潜水服等均由方某一方自行提供,符合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以自身劳力、技术、设备等独立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验收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特点。因此认定双方构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具有极大独立性,工作方式、操作规程等均由承揽人自行决定,工作风险同样由承揽人自行承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方某作为长期从事水下作业的人员,对于打捞工作的风险应当有基础性判断。其明知自己并未取得相应的潜水作业资质,仍接受承揽任务,在完成工作任务的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彭某作为定作人,在选任承揽人完成具有危险性的水下工作时,没有核实承揽人的相关资质,有选任过失,应承担次要责任。据此,永州中院终审判决,彭某赔偿方某家人各项损失13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