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户以上的住宅小区应设幼儿园、300户以上的住宅区宜设托儿所;居家养老服务站按新建住宅小区每百户3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且每处原则上不少于500平方米。
街道级文化设施包括文化活动中心,社区级文化设施包括文化活动站。文化活动中心原则上根据服务人口规模,每街道设一处,超过10万人的街道应增设。文化活动站按每处不小于25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关系民生,如何更好地让这些设施贴近居民需求,服务居民生活?20日,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即日起至6月28日,市民可发送电子邮件到5472393@qq.com,提出宝贵意见。
规划:体现老年关爱和儿童友好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满足居住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设施总称。《规定》意见稿明确,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以保障民生、实现社会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为目标,贯彻可持续发展、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资源共享的原则。
在制定空间规划时,除考虑新旧城区的差别化外,还要充分考虑各片区人口结构的不同对公共服务设施需求的差异。特别是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和二孩政策影响,体现老年关爱和儿童友好,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和儿童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按照《规定》意见稿,1200户以上的住宅小区应设幼儿园、300户以上的住宅区宜设托儿所;居家养老服务站按新建住宅小区每百户3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且每处原则上不少于500平方米,已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20平方米建筑面积开辟养老服务设施。
管理:设施按人口数量分为三级
为了更加科学有效地管理,《规定》意见稿将设施按照区域人口数量分为街道级、社区级、居住街坊级三级。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按照5万至10万人(对应15分钟生活圈)和1.5万至2.5万人(对应10分钟生活圈)两种规模进行配建,对应的行政辖区为街道。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包括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教育、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等一整套较为完整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和化生活所需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
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按照0.5万至1.2万人(对应5分钟生活圈)进行配建,对应的行政辖区为社区。居住街坊级公共服务设施服务人口为0.1万至0.3万人,对应的服务半径为本居住街坊。
各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为非包含关系,上一级公共服务设施不能覆盖下一级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如当新建住宅开发项目建设规模达到社区级规模时,除配建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外,还需要依据各个居住街坊对应的人口规模配置居住街坊级公共服务设施。
同时,为提升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效能,强化公共中心职能,结合行政管理制度,形成“三级管理、三个中心”,即街道级公共服务中心、社区级公共服务中心和居住街坊级公共服务中心。
配建:每套住宅应配建1至2个车位
《规定》意见稿要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根据服务人口的规模和合理的服务半径兼顾行政辖区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达到安全便利、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布局、资源共享、近远期结合的要求。
根据相关技术规定,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米,并按照每套住宅1至2个车位配置;停车场面积按照0.8到1.2平方米/辆配置;停车库面积按照1.5至1.8平方米/辆配置。
在文体设施方面,《规定》意见稿明确,街道级文化设施包括文化活动中心,社区级文化设施包括文化活动站。文化活动中心原则上根据服务人口规模,每街道设一处,超过10万人的街道应增设。文化活动站按每处不小于25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
在体育设施方面,街道级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场(馆)或全民健身中心、多功能运动场地,社区级体育设施包括小型多功能运动场地、综合健身场地。街道级体育设施百户用地指标64平方米,社区级体育设施百户用地指标83平方米;人均居住区体育设施用地(含街道级和社区级)0.45至0.55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