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家界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因违规使用远光灯引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关于使用远光灯问题再一次走进我们的视野,又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案情回顾
2018年4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高某无证驾驶小型汽车途径湖南省慈利县慈姑美景小区路段(没有中心隔离设施的道路),与相向行驶的吴某驾驶的小型汽车会车时,因被告高某未关闭远光灯,导致吴某视觉障碍,致吴某驾驶的机动车与其前方同车道行走的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高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高某无证驾驶小型汽车道路行驶,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的道路上会车时使用远光灯,给对面车辆造成了视觉障碍,致使相对方向行驶的机动车与受害人李某某发生碰撞,并致李某某受伤并最终死亡,被告高某的驾驶行为存在过错,且其过错是导致涉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当承担涉案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对受害人李某某因涉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并死亡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次要民事赔偿责任。A保险公司是高某车辆交强险的承保单位,依照法律规定,被告高某对原告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先由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给原告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再由被告高某直接给原告予以赔偿;被告高某在因无证驾驶车辆,A保险公司作为被告高某所驾驶车辆的保险人,代被告高某给受害亲属赔偿后,依法有权向高某行使追偿权。故A保险公司要求被告高某支付其已垫付的赔偿款101487.38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会车时驾驶员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给对面车辆造成了视觉障碍,致使他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且其过错是导致涉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