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拟于10月1日起实施
八种情形拟免收停车费
近期,省发改委对《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6月19日,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征求《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意见的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可于7月1日前反馈至省发改委。
《办法》拟于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办法》提出,属于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道路人工值守停车泊位在无人值守期间,道路自动计费停车泊位在规定的夜间(晚上22:00至第二天早上7:00)或政府相关部门明确的其他免费时段;
进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并能提供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的车辆;
进入住宅小区不超过一小时和业主搬家的车辆;
进入停车场停放不超过规定免费时间的车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和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免费停放时间不少于15分钟;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免费停放时间不少于30分钟(停车时间超过规定免费停车时间的,不享受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优惠,计费时间从车辆进入停车场起计算)。停车位不够周转的公立医院,就诊有关车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单个公立医院类别、门诊量大小、车位周转率、区位情况等,在听取患者和医院方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就诊车辆停车的合理免费时间。
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的公共汽车;
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
各类非居住区停车场对持有本人残疾人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的残疾人驾驶的本人专用车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办法》规定,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中暂扣的车辆,暂扣期间车辆停放或保管费用由执法部门承担。执法部门通知车主领取扣留的车辆,车主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车主自行承担。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按规定公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内容,包括: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等,方便群众监督。没有按规定公示的,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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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设施较完善的公立医院,就诊住院可免费停车
《办法》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可以采取计次、计时、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
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原则上应实行计时收费为主的计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应具备电子计时设置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按小时计时收费的,从车辆进入停车场开始计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按次收费的,每次按12小时计算。
《办法》还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在保障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在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免费停放的前提下,可对其他停放车辆实行计时累加收费。
部分公立医院停车位特别紧缺的,为保障急救车辆、搭车就诊车辆、短时招呼探视病人车辆的顺利通行,可对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的就诊车辆,和与办理公务及就诊无关车辆实施收费。
医院应鼓励职工车辆院外停放,为就诊有关车辆停放提供方便;住院病人家属凭住院探视卡(或住院相关凭证),对同一辆车多次出入实行优惠;各市州可选择部分停车设施比较完善的公立医院,开展就诊者凭当日就诊凭证或住院患者凭当日出院结账凭证免费停车试点,在取得一定经验后,再在条件相当的公立医院实行。
机场因建设投资较大,且航班波动易致多个高峰时段,为了鼓励乘坐公共交通,加速车辆周转,对进入机场停车场的车辆,实行计时收费的1小时内最高收费标准8元,1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按低于5元的标准收取。实行计次收费的每次不得超过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