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景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景区无过错,不应担责
“让开、让开!”岳麓山白鹤泉至穿石坡湖路段,一辆载着两人的自行车从上坡往下俯冲,由于来不及转弯,自行车撞上路边树木后,车上两人瞬间被甩了出去……这是2018年6月26日20时50分发生在长沙岳麓山景区的一幕,事故造成一死一伤。
事故发生后,死者汪某的父母认为岳麓山景区管理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向法院提起诉讼。今年6月23日,记者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经长沙两级法院审理,认定岳麓山景区管理处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事件
大学生夜骑意外身亡,家属状告景区索赔
在这起骑行意外中,死者姓汪,年仅21岁。2018年6月26日20时许,目击者邓先生爬岳麓山到白鹤泉至穿石坡湖路段时,远远听到前方传来急切的喊声:让开!听到喊声后,很多爬山者迅速让出了一条道,一辆自行车逆着人流而下。邓先生看到,自行车上一共两人,快速俯冲而下。由于车速过快,自行车来不及转弯便径直冲向了路旁的树上,车上二人瞬间被甩了出去。
由于车上两人并未佩戴任何护具,在送医后,汪某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而另一人黄某则得到了紧急抢救。死者汪某是常德人,正在长沙一学校读大二。
汪某的父母认为,儿子在岳麓山上骑行,岳麓山景区管理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就此,汪某夫妇将岳麓山景区管理处起诉至岳麓区人民法院。
法院
景区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岳麓区人民法院认为,岳麓山景区管理处作为岳麓山景区的管理人,在景区的入口及景区内道路两旁均设置了“请勿骑自行车上山”警示标志及道路指示标志。本案中,汪某交通事故事发地点的道路交通状况、设施、设备、标线并无瑕疵。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事故发生时汪某骑行的两轮自行车制动系统不符合标准要求。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汪某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两轮自行车违反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通行,且违规载人下陡坡骑行,以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汪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结合同车受伤人员黄某的询问笔录可知,汪某及黄某均知晓岳麓山景区是不允许骑行自行车的,但还是抱着侥幸心理在景区内夜间骑行,且未佩戴安全帽、做好安全措施。
岳麓山景区管理处对汪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并无过错,尽到了作为岳麓山景区管理人的管理义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长沙中院提起上诉。
日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