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名被告人获刑!衡阳法院集中宣判25起涉黑恶及保护伞案件

2020-08-03 18:36:29 红网
作者:汤研科 唐林军 宋美君 编辑:李璐
字号:

微信图片_20200803181947.jpg

7月31日,石鼓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宁某某等 13名被告人涉恶案进行宣判。

红网时刻衡阳8月3日讯(通讯员 汤研科 唐林军 记者 宋美君) 7月份以来,衡阳两级法院坚决贯彻全国扫黑办、省委、省高院关于开展“六清行动”系列决策部署,强力推进黑恶案件清结工作 ,依法集中宣判了25起涉黑恶及保护伞案件,被告人邓某某等125名涉黑恶犯罪被告人依法受到法律惩处。

以被告人邓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1年底至案发,长期盘踞衡阳县关市镇及周边乡镇,实施强迫交易、开设赌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危害一方,在衡阳县关市镇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该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衡阳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邓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一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十四年不等的刑罚和财产刑。

被告人资某某等人自2017年年底以来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耒阳市民间讨债行业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常宁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八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和财产刑。

以宁某某、曾某某为首的犯罪集团,长期在衡南县云集及周边乡镇,为非作歹,欺压百姓,获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有组织的实施开设赌场、非法侵入住宅、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2008年起,该组织先后在衡南县保合村、某烟酒店、茶楼及滨河村、高堡村、斑竹村、云集财富广场,佳美园小区等地长期开设赌场,并以10000元每日利息300-500元不等在赌场内放高利贷。为收回高利贷,宁某某纠集一批社会闲散人员,对债务人进行暴力讨债,并安排艾滋病人住进债务人家中,逼迫债务人还债。2010年1月,宁某某与刘某欢、刘某、江某等人因争夺赌场“地盘”, 双方使用刀具在贵宾楼持械聚众斗殴,随后在刘某等人逃离现场后,宁某某再次纠集曾某某、李某、朱某某等人分乘三台车将刘某拦下进行殴打,造成多人轻伤,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石鼓区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做出判决,宁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曾某某、刘某某等其他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到一年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下载时刻客户端浏览更多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