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版权“恶意诉讼”,权责提前看清

2020-08-23 09:31:58 三湘都市报
作者:虢灿 赵瞳铱 编辑:陈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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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 图

据湖南省高院通报,2019年,全省法院全年共审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2476件,其中,著作权案件最多,有6223件。著作权案件数量占了新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一半,这与数字经济下新型创作成果、新行为方式和新商业模式的出现息息相关。

在网络传播速度快速发展、互联网产业和自媒体发生巨大变革的时期,作品创作主体的普遍化、参与作品传播的普及性,使著作权纠纷数量激增。传播、二次传播和转载中,究竟应如何操作,才能避免“恶意诉讼”?

尊重版权

合理使用情形之外需权利人同意

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与娱乐法律师刘凯代理知识产权案件多年,对此他有不少感触,“随着社会发展,近年来销售侵犯他人著作权商品的日用百货商店、盗播影视作品、综艺节目,以及擅自使用未经授权的摄影作品、电子书的网站公众号经营者是最易涉诉的。”

刘凯介绍,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十二种合理使用类型,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十二种合理使用类型;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等等。

因此,对互联网内容进行二次加工、转载产出时,只要是符合合理使用的范畴,标注作品的作者、名称等内容是不构成侵权的。而除了这些情形之外,使用他人作品时,必须得到权利人的授权。

最高法的征求意见稿中,同样提到,在他人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况下,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使用行为合法而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使用行为已经得到了权利人的授权许可,或者属于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

核实资质

购买版权前应核实公司资质

刘凯认为,此次最高法的征求意见稿中加入“有力打击投机性诉讼牟利行为”的宗旨,是为了加大对权利人诚信诉讼的要求,在保障权利的同时兼并考虑如何调动作者的创作积极性,鼓励作者产出更多优秀产品,而不是通过诉讼投机获利。

他建议,不管哪一行业,在涉及到图片等内容时,首先要明确使用的图片是用于什么,如果不是属于著作权所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那么在使用前应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获得授权;其次,对于图片使用不多的平台网站,可以自己组织人员进行拍摄获得版权。

对于使用图片数量巨大的平台网站,除了自己组织人员拍摄外,也可以与正规的图片公司签约购买图片版权。需要注意的是,要核实图片公司的资质及相应版权,以免购买到没有版权的图片引来纠纷。

审查权属

要看清作品授权范围和期限

此次最高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有力打击投机性诉讼牟利行为,投机性诉讼牟利行为与正常维权的区别很难用直接证据加以证明,多数情况下只能根据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据链予以推断。

比如,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知名度、创作难易程度;原告涉诉情况,是否为主动起诉、案件是否有向全国铺开之势、起诉的对象是否多为终端销售商或网络平台、索赔的理由和计算依据是否基本一致等;此外,原告的自身经营风险是否较高,公司构架是否以法务为主,经营收入是否主要来源于诉讼赔偿。

短视频、延时摄影、在线教育、视频直播、网络游戏这类经营者,在转载时,应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签订协议时,应注意审查涉案作品的权属,特别是对于几经转让或授权的作品,应着重审查流转过程的连续性和授权范围、期限;履行协议时注意是否超过协议约定的许可使用期限;尽量不转载网上来源不明的作品,转载来源不明的作品时,标注相关情况,如“该文章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注明稿费领取的联系方式”等等,降低被起诉的风险。

提醒

仅凭批量诉讼

难以判定“恶意诉讼”

省高院民三庭四级高级法官刘雅静介绍,最高法征求意见稿中加大虚假诉讼惩处,促进诚信诉讼机制完善,目前我们湖南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探索诚信诉讼告知制度,适度强化诉讼当事人的真实义务与协助义务,引导当事人在诉讼中说真话、讲真事,对不诚信行为,依法给予制裁。

今年,我省法院将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诉讼诚信机制建设,对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伪造证据等妨碍司法的行为将依法采取民事制裁措施。最高法也提到,对于提交伪造、变造证据,隐匿、毁灭证据,作虚假陈述、作虚假证言、作虚假鉴定等不诚信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部分知识产权案件中,有被告辩称遭遇恶意诉讼。刘雅静认为,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违法性并非在于提起诉讼本身,只要是权利人即享有诉权,即使权利人提起多个诉讼,基于知识产权客体的特点,也不能认定权利人系恶意诉讼;其违法性主要体现在提起诉讼的权利基础不存在或不稳固。一般而言,“恶意诉讼”中的“恶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明知自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是具有侵害对方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的诉讼目的。与商标权或专利权不同,著作权不存在被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即不存在权利不稳定的状态,因此关于“明知”内容,是要求原告知道自己没有著作权。比较典型的不诚信诉讼案件就是原告基于根本不享有的权利而提起侵权诉讼。目前,基于侵权诉讼以及司法审判原理所限,法院在审理系类案件时通常仅限于对著作权权属事实本身的认定和对原告诉讼请求作出回应,通常会驳回其诉讼请求。

他山之石

“e版权”诉源共治

推动线上图片交易

今年7月,北京互联网法院联合北京市版权局共同发布倡议,并与北京版权保护中心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发起“e版权”诉源共治体系,得到十余家图片公司、互联网平台公司、版权行业组织的积极响应。推动涉图片类著作权纠纷源头化解,多方携手共治,推动建立检索和预警功能强大、权利状态和许可条件公开透明、交易方式便捷、争议解决方式多元的线上图片交易市场。

在交易市场内,权利人可对作品进行权利公示,并公开针对不同使用行为和方式的许可条件;版权登记机构、公证机构及其他存证机构可提供版权登记或存证、侵权取证等服务;市场管理者可采用版权过滤和比对等技术,对存在权利冲突或权属存疑的图片采取初步筛选、暂缓销售等措施,避免交易相对方受损;图片使用人可通过搜索便利获取所需图片,并直接完成交易;发生争议后可通过平台调解或者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在线解纠纷;需要诉讼的,再利用法院设在站内的端口直接提交立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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