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教育部公布《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明确高校名称中不得冠以“中华”“国际”及“华北”“华东”等字样,原则上不得以个人姓名命名;字数原则上控制在12字以内。据悉,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职业学校(含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和专科层次职业学校)以及高等专科学校的命名事项。
《暂行办法》强调,本科层次的高等学校称为“××大学”或“××学院”,专科层次的高等学校称为“××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学院”或“××高等专科学校”,本科层次职业学校称为“××职业技术大学/职业大学”。可以根据学校所在地域、行业、学科等特点,冠以适当的限定词。
关于高等学校名称中使用地域字段,《暂行办法》也做了规定:原则上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家”“国际”等代表中国及世界的惯用字样,也不得冠以“华北”“华东”“东北”“西南”等大区及大区变体字样。
农林、师范院校在合并、调整时,原则上继续保留农林、师范名称,确保农林、师范教育不受削弱;避免出现多个学科或行业类别并存的现象,原则上不超过2个;避免盲目追随行业的发展变化而频繁变更。
《暂行办法》强调,高等学校名称原则上不得以个人姓名命名,但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在学校名称中使用对学校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捐赠者姓名或名称。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高等学校曾使用过的名称。由独立学院转设的独立设置的学校,名称中不得包含原举办学校名称及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