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主播擅自解绑直播账号,法院判决违约!

2020-09-05 10:11:00 红网
作者:郑涛 编辑: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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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9月5日讯(记者 郑涛 通讯员 马小梅)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依法解除原告A传媒公司和被告小红(化名)签订的《艺人签约协议》及补充协议,小红支付A传媒公司违约金50000元。

2017年12月24日,A传媒公司与小红签订《艺人签约协议》,协议约定了双方合作期限、权利与义务、合同违约金、争议解决方式等相关事宜。双方签约后,A传媒公司利用多种方式让小红的直播账号从几千粉丝的关注度提升至接近27万人的粉丝量。2019年3月,小红不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直播,并私自解绑了直播收入账号,绕过A传媒公司直接领取全部直播收入,A传媒公司负责人多次联系小红,小红表示要单方面终止合同。A传媒公司遂向华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艺人签约协议》,小红支付违约金。

庭审过程中,小红反诉称,其签订合同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订立的合同没有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该协议应认定为无效。且A公司自2018年12月以来,擅自违反《补充协议》提高其分成比例,自己是被逼终止履行。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A传媒公司与小红签订《艺人签约协议》及补充协议时,小红虽未满十八周岁,但其仅差一个月即年满十八周岁,且已毕业半年在外寻找工作,小红对该协议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应当有相应的认知,小红签订该协议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并且一个月期满后小红已成年,并以自己的实际行为继续履行了协议,应视为其本人已追认。因此,法院认定《艺人签约协议》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小红擅自解绑直播账号并拒绝继续履行协议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所签合同剩余期限、收益情况,依法判决小红向A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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