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长沙9月10日电(记者谢樱、袁汝婷)记者10日从长沙市教育局获悉,《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沙市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日前正式印发,明确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全市教师队伍整体规划,民办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义务。
意见规定,民办学校教师在业务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和义务。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纳入全市职称评审工作,民办学校教师还可与公办教师一样,参与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关表彰。
意见指出,为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合法权益,今后民办学校聘用教职工一律要签订劳动合同,长沙市教育局负责制定规范合同范本。同时,学校要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足额为教职工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民办学校必须依法成立工会,建立教代会制度,重大事项应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
意见也明确了民办学校聘用教师“门槛”。意见指出,包括培训机构在内,民办学校聘用的教师必须拥有相应教师资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相应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能力。民办学校不得聘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不宜聘用为教师的人员。民办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按《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给予处理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