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下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解答《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办法》有关问题。
红网时刻9月25日讯(记者 张英 通讯员 蒋素珍)今天上午,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表决通过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自2011年6月,原《湖南省中医条例》废止后,全省就缺乏全面规范中医药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实施办法的出台对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9月25日下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解答《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办法》有关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刘伟志主持会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陈佳新,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戴少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祝益民回答记者提问。
规范中医药价格和医保政策制定
中医药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与17年前抗击非典疫情相比,中医药的参与度、介入程度都是史无前例的。据统计,中医药参与救治确诊病例的占比达到92%,湖北省确诊病例中中医药使用率和总有效率超过90%。
陈佳新介绍,在保护和推动中医药事业繁荣发展方面,实施办法的亮点和特色主要有:一是对政府发展中医药事业和产业的责任进行规定;二是注重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作用;三是加强对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的管理;四是推进中医药信息化建设;五是加大医保政策对中医药的扶持。
合理的中医医疗服务价格和完善的中医药医保政策是民众关注焦点,实施办法如何体现“人民至上”的准则?祝益民告诉记者,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制定和调整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中医药专家评审论证并充分听取中医药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对医疗机构、参保人提供、利用医疗服务的行为有着重要的引导作用。制定、实施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可以扶持中医药服务的发展,为老百姓带来更多“简便廉验”的中医药服务。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研究确定更趋合理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报销比例……应当结合中医药特点,健全医保支付方式,分批遴选中医药优势明显、治疗路径清晰、费用明确的病种实行按病种付费。”
明确中药制剂调剂使用审批主体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对于满足群众的中医药服务需求、提高中医临床疗效、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推动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具有重要意义。立法对于中药制剂的调剂使用有何考虑?
陈佳新回答,我国《药品法》和《中医药法》都对医疗机构研制与调剂使用中药制剂进行了明确规定和要求。实施办法对于中药制剂调剂使用管理,经过与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在符合国家上位法的前提下有所创新和突破,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中药制剂调剂使用审批的主体是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二是明确了使用的范围,经批准同意后,即可在医联体和其他指定的医疗机构调剂使用,不再局限于所属医院。三是明确了使用中不良反应监测。使用单位也就是医联体和其他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对中药制剂的使用进行不良反应监测,并按规定报告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在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方面,祝益民介绍,实施办法第二条【政府责任】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体系、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
第四条【医疗机构建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举办符合国家标准的中医医疗机构,优化中医医疗机构布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诊疗设备配备。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传染病医院、妇幼保健院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中医药科室、中医病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当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设置中医馆等中医药综合服务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鼓励和支持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举办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
如何加强监管中药材质量?戴少一说,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业,制定和完善相关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如制定中药材种子、种苗质量标准;制定中药材外源性毒素限度标准,包括重金属及有害元素、农药残留、真菌毒素、二氧化硫残留等;制定中药材等级标准,建立种植养殖田间管理、投入品使用等规范标准;制定中药材包装和仓储规范标准等等。
目前,我国中药材人工种植养殖还不够规范,栽培药材技术落后,药材种子、土壤、农药及药材采收、加工、储藏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措施难以有效实施。
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药材种植养殖、加工、流通、使用全过程追溯体系和质量检测体系,加强中药材质量监管,保障中药材质量和安全。”实施中药材质量保障工程,建立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质量管理和质量追溯体系,加强第三方检测平台建设,建立健全中药材现代流通体系,实现全产业链的质量安全追溯和高效率的保障体系,对于中药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鼓励、支持“治未病”服务
如何将“治未病”这一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继承好、发展好,助推健康湖南建设?
陈佳新回答记者,中医治未病的理念包括三层意思:一是未病先防,二是已病防变,三是愈后防复,对此,实施办法在第十条、十一条做了详细的规定:第十条【治未病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中医医疗机构开展中医治未病服务,鼓励和支持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设立治未病科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中医药咨询评估、干预调理、随访管理等治未病服务。
第十一条【中医特色康复、保健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中医医疗机构开展中医特色康复、保健服务,加强康复专科建设,推广针灸、推拿、敷贴等中医药适宜技术,建立中医医疗机构与社区康复机构双向转诊机制。
祝益民介绍,当前,湖南中医药事业发展势头良好。全省现有县级以上公立中医医院116家,三甲医院23家;中医医疗机构2500个,基本达到县县有中医院;全省有社会办中(名)医馆1200家;中医药从业人员6万余人,中医医疗服务约占全部医疗服务的30%左右。
但中医药管理体系不健全,市县二级都存在中医药管理部门与人员缺位的情况;中医药发展的财政投入无法得到落实;中医药工作中出现“九龙治水”现象,管理责任分散化;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没有充分考虑到基层中医药发展的现实需求,基层中医药事业发展举步维艰。
湖南省实施中医药法办法颁布实施后,中医药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将进一步健全,中医药服务供给能力将大大增强,各级政府发展中医药事业和产业的法定职责将进一步压紧压实,湖南人民群众的中医药需求将得到极大满足,老百姓获得感将显著提升,湖南中医药事业和产业将获得更加快速的发展。
发展中医药事业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近年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效果,具有疗法简便易行、临床疗效确切、治疗方式灵活、预防作用独特、费用相对低廉等特点,是传染病防治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的重要力量。
实施办法对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作用有哪些规定?戴少一说,实施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建立健全中西医结合防控机制,在制定诊疗方案、组织专家团队和专业队伍、实施医疗救治、指导社区防控等方面应当有中医药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挥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独特作用。”
为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中医药应急物资、设施、设备和技术资源储备制度,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中医药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中医药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绩。”戴少一介绍,同时也要看到,中西医并重方针仍需全面落实,遵循中医药规律的治理体系亟待健全,中医药发展基础和人才建设还比较薄弱,中药材质量良莠不齐,中医药传承不足、创新不够、作用发挥不充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实际落实举措,将本意见实施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绩效考核”,现在衡阳等地已经对履行中医药事业发展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因此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工作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