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10月5日讯 (记者 姜姿 通讯员 刘小满)近日,在常德市城区芙蓉路与滨湖路交汇处发生一起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闯红灯与小车相撞酿成的交通事故。电动自行车负事故全部责任,不仅自己负责治伤,还要给被撞小车负责赔偿。
当天13时43分左右,康某驾驶一辆两轮电动自行车沿芙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滨湖路与芙蓉路交汇处时,遇到赵某驾驶一辆湘J79**E小型客车沿滨湖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由于康某醉酒驾驶非机动车、不按信号灯规定通行,导致两车相撞,造成康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康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不得醉酒驾驶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是该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赵某无违法行为,不负事故责任。康某不仅要为自己的伤情负责,还要负责赔偿小车车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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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