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精神病,犯案时刚好精神病发作,你们不能用刑罚处理我。”今天,记者从长沙市芙蓉区检察院获悉,近日庭审时,“黄金大盗”苏某某再次辩解其作案时精神病发作,检察官当庭驳斥、揭露其谎言。最终,苏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故伎重施
盗窃时被当场抓获
2020年1月31日,长沙市芙蓉区东岸城邦的“香港金六福珠宝店”的经营者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店内被盗走数百件金器和现金一万余元。
民警迅速赶至现场勘查,发现店内的保险柜被人为破坏,展柜内的物品被洗劫一空,但店内门窗均完好无损,门窗处安置的警报系统也未被触及。
这名“黄金大盗”莫非精通遁形之术,能够转换空间来去自如?
经过进一步的勘查,民警发现,珠宝店与隔壁一闲置门面相邻的一堵墙壁,被砸穿了一个大约一人身的墙洞,洞口被一块木板遮挡住。通过对该闲置门面的勘查,民警发现该门面的玻璃大门拉手已被锯断,拉手上的大锁已形同虚设。
2月1日零时许,在苏某某这名“黄金大盗”准备故伎重施对雨花区一金器店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抓获。到案后,苏某某供述了自己数月前就购置切割机、锥子、锤子等作案工具,并于2020年1月26日、28日、29日三晚通过一点一点破拆墙壁进入“香港金六福珠宝店”内实施盗窃,后将赃款赃物藏匿在雨花区红星大市场附近的一花坛内的犯罪事实。
公安民警迅速查获了所有被盗的赃款赃物,经清点和鉴定,被盗613件黄金、铂金项链、戒指等金饰品,总价值为326526元,另还有现金15450元。
逃避刑罚
自称作案时精神错乱
苏某某盗窃的犯罪数额已达数额巨大的标准,将面临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当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到芙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苏某某极力辩解自己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处于神志不清的状态。
苏某某的父亲也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了其2017年12月在山东省无棣县某医院精神科就诊的病历资料,称苏某某2016年8月驾驶汽车将一人撞倒致死后,患上精神分裂症的情况。
经承办检察官调取苏某某于2017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事判决书,证明苏某某父亲所言属实。若苏某某当真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是否处于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状态?这一关键问题,直接关乎到本案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区别,立即引起了承办检察官的注意。
带着疑问,检察官阅看了苏某某在派出所第一次接受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发现他所供述的内容与笔录记载内容基本一致,供述时神情自然,叙述流畅。慎重起见,检察官也再次提讯了苏某某,虽然苏某某仍一口咬定不清楚自己作案时在想什么,但其又对金器的鉴定价值与对自己的量刑提出了明确且有针对性的辩解意见。
结合苏某某事前准备作案工具、多次到现场踩点、连续多日破拆墙壁、得手后细心隐匿赃物等客观事实和作案细节,承办检察官确信苏某某对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工具、作案对象均有充分选择性,对作案行为的罪错性也有基本认识,其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具备完整的辨认和控制能力。
谎言揭穿
“黄金大盗”获刑6年
检察官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聘请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对苏某某作案时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
2020年7月27日,芙蓉区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苏某某未发现精神病性症状,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这一专业意见完全契合了检察官的判断。
9月15日,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犯罪数额巨大,将苏某某提起公诉。
10月19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苏某某仍辩解自己作案时精神病发作,不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检察官以前述理由当庭驳斥了苏某某的辩解。最终,苏某某在清楚明了的事实和确实充分的证据面前认罪。苏某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