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11日讯 为完成保险销售业务,浏阳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吴女士在客户未实际支付保费的情况下,自掏腰包垫付了4000元。可客户突然身故,垫付的钱没了着落,追付无果下只得将顾客继承人告上法庭。
今日,记者从浏阳市人民法院获悉,由于吴女士无法确立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一审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客户亡故
垫付的保费没了着落
2016年9月,吴女士在浏阳市永和镇向村民朱某推销保险产品,朱某口头答应购买一份保费为4132元的保险产品。为了尽快完成业绩,朱某未实际付款的情况下,吴女士代为垫付了4000元,并转入了朱某保险关联银行账户,后由保险公司从账户中划走。
在保险公司完成保费收取后,吴女士开始催收垫付款项,对方却以各种理由推托。当吴女士得知朱某因病去世的消息后,找到朱某的女儿,认为对方作为朱某的法定继承人,理应代为清偿这笔债务。
“我对父亲的这笔债务并不知情,而且我也没有继承父亲的遗产,所以没有偿还的义务。”朱某的女儿一口拒绝。吴女士一纸诉状告到浏阳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朱某的女儿偿还4000元。
法院:无法证实双方建立了借贷关系
庭审中,吴女士向法庭出示了当时给朱某银行账户转账4000元的转账单据。
经查明,转账单据确系代为转账到朱某银行账户的凭证,但保险公司不收现金办理业务是常态,在吴女士没有债权凭证(朱某出具的欠条或借条)的情况下,不能排除朱某在办理业务当时,或者事后支付了现金4000元给吴女士。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在日常经济交往中,需防范交易风险,应及时要求欠债方出具欠条或借条,而本案中原告所举证的银行转账记录不足以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此外,没有证据表明被告继承了朱某的遗产,故原告认为被告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应承担偿还债务责任的诉求,因缺乏证据证明,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吴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何桂海表示,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成立并生效需同时具备借款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认定民间借贷关系的关键,就在于双方当事人的之间的借款合意以及款项的实际交付这两点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