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改判!男子8年砍伤女友前男友,伪造精神病证明获轻判

2020-11-17 10:01:14 潇湘晨报
作者:周凌如 吕柔萱 编辑:陈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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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桩陈年旧案被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再审决定,是什么让这起案件时隔8年后被重新提起呢?

8年前,两名被告人砍伤一名男子后被轻判。其中一名被告人的轻判理由是立功和被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另一人的轻判理由是存在自首情节。但这些理由在8年后被全部推翻,这其中藏着怎样的隐情?

女友的前男友电话邀约见面,王某带着朋友一同赴约,没料到对方竟砸来自制汽油瓶,还抽出了管刀。王某夺过管刀,伙同朋友追砍女友前男友,将其砍成重伤。

原法院一审判决7年后,却被常德中院指令澧县法院再审。

原来,在砍伤女友前男友后,王某找到朋友办了一张假的精神疾病证明。王某当时的代理律师为了让他被轻判,编造虚假材料,让他有了“立功”情节。在“精神疾病”和“立功”的双重保障下,王某成功获轻判。

砍伤女友的前男友后获轻判

2010年5月6日晚,王某接到了女朋友的前男友黄某的电话,带着朋友陈某来到常德石门县某餐馆前与黄某见面。交谈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争执,黄某用事先准备的自制汽油瓶砸向王某和陈某。王某和陈某跑进餐馆,分别拿得铁勺和菜刀还击,黄某则拿出事先准备的管刀。

王某夺得管刀后,与陈某追砍逃跑的黄某。二人对黄某一顿乱砍,致黄某躺在地上不动后,两人逃离现场。在案件审理期间,二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

石门法院原审认为,王某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为精神分裂症,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王某提供同案人陈某线索,规劝其归案,其行为系立功。

陈某在他人的规劝下,准备主动投案,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系自首;2012年,原审判决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与此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找朋友伪造精神病鉴定证明

判决生效7年后,2019年11月27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再审决定书,指令澧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记者注意到,王某之所以被从轻处罚,有两个关键的因素,立功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然而,这两个情节的出现却存在猫腻。

公诉机关再审指控,石门法院原审认定王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及有立功情节,陈某有自首情节均不成立。

再审判决书揭开了背后的真相,这一切都离不开王某的辩护律师覃某。

王某的朋友洪某证言显示,在本案案发之后,王某找到了他,让他帮忙去医院开一个王某有精神疾病的证明,说将来打架伤人了,有这个证明就不用抵命。

“我听后认为不会有严重的后果,就答应帮他找人去开这个证明。”据悉,洪某在石门县人民医院门口开了一家土菜馆,认识一些医生。在洪某的帮助下,医生给王某开了精神疾病证明,结论建议王某到上级医院诊断治疗,落款时间还特地往前推了几个月,时间写在王某砍伤人之前。

开证明的医生承认,他给王某开具的诊断证明上对王某病症的描述都是他凭空捏造的,他并未对王某进行检查。

为了帮王某出面运作案子,洪某找到了覃某摆平这事。“覃某要我们把被害人赔偿工作做好,还提到过王某的母亲患有精神病,家族精神病都有一点遗传,可以从这个方向想办法。”

当时因陈某没有归案,覃某想到一个办法——通过王某提供陈某的线索,抓到陈某后,就可以当作王某的立功表现。尽管洪某知道陈某可能躲在女友家里,但他也没有向公安机关透露。

覃某的计划失败了,陈某被石门县公安局二都派出所成功抓获归案,而且王某在其中没有起到作用。洪某称,陈某约他见面,他劝陈某自首,结果警察及时赶到将陈某抓获。

洪某将事情告诉了覃某,一个月后,覃某想出了一个办法,让王某和陈某都可以从轻处罚。

覃某让洪某告诉民警,是洪某打电话给陈某,将其从广东喊回石门投案自首,并且陈某是在投案的路上被抓获归案的。洪某承认:“把陈某回来投案自首,跟王某提供线索联系起来,就可以认定王某立功。我和覃某商量后,就按照他的意思办了。”

劝同案人坦白,交换立功情节

陈某被抓获归案后,一直没有交代犯罪事实。覃某称,他向当时石门公安局一刑侦副大队长提出了条件:“我可以给王某做工作,要他劝陈某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但刑侦队也必须出示王某通过我和洪某,规劝陈某投案自首的证明,作为王某的立功表现。他当时没有明确表态,只说这个事做得好,可以考虑我的提议。”

之后,覃某去看守所会见了王某,王某答应了,此后陈某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为了完成计划,覃某还帮陈某联系了律师。覃某称,副大队长参考他写的情况说明,写了陈某的到案说明。

“这份说明不是真实客观的,洪某规劝陈某投案是真实的,但是陈某答应我,同我在‘官码头茶楼’见面是虚假的,是我为了把陈某投案自首这件事编造得更加完美。”覃某的证言显示,他们当时做了很多材料,心里也没有底。“二都派出所的原始抓获经过用我们的假材料替换后,真假材料都在案卷中,看检察院和法院怎么采信了。”

覃某承认,陈某投案自首的材料是虚假的。“我伪造陈某被规劝投案自首材料,是想给王某提供好点的辩护,搞一个立功的表现,所以我从陈某投案自首方面做文章,伪造了材料,作为王某立功表现的证据。”

再审改判,轻判理由均与事实不符

澧县法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被告人陈某系自首、王某系立功与再审查明事实不符,依法应予纠正。原审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辩称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经查,王某之前有多次的犯案经历,从未提及有精神病的事实,且在本案中王某的作案动机明确,犯案后迅速逃离,知道自己犯罪的后果,行为举止并无反常,并在庭审中供述自己没有精神病。且石门县人民医院医生证实为王某开具的精神病诊断证明是虚假的。

再审时,两人辩护人提出,王某系正当防卫、陈某系防卫过当。法院认为,本案被害人事先准备犯罪工具,并对二被告人实施伤害行为,在此过程中,王某实施了防卫行为,将被害人所持管刀抢走,并予以反击。但在被害人没有任何工具,没有能力继续实施侵害行为时,王某仍持管刀、陈某持菜刀对被害人进行追赶,将被害人砍倒在地后继续实施伤害行为,其行为已经超过正当防卫范畴,系对被害人的一种报复性故意伤害行为,故对二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澧县法院再审撤销原判决,以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以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与原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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