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11月20日讯(记者 潘锦 )好消息,15条清单为湖南中小学教师减负。近日,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的通知,要求各地要把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作为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有效抓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通知》要求,省委、省人民政府将对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各地要在2020年12月31日前,对本地区现有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进行一次集中清理,严格控制总量和频次,确保对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在现有基础上减少50%以上,清理后保留的事项实行清单管理。要区分区域、城乡、学段等不同特点,尊重学校自主权,避免“一刀切”。
各级教育部门要杜绝与教育教学无关的考核评价,加大教育教学的实质性评价占比。结合中小学校实际,合理分配和明确教师工作量,严格落实各项教师待遇,依法保障中小学教师的合法权益。坚持实事求是开展班主任工作、教案制作、作业批改、教师家访等考核评价,杜绝形式主义。
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宣传平台,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倡导尊师重教,广泛宣传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传道授业的神圣使命和典型事迹,引导有关部门和全社会进一步理解教育工作、关心中小学教师发展,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生态环境。要注重减轻中小学教师心理负担,管控恶意针对学校、教师的负面舆情,在全社会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
省、市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内容,督导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各级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方面及时整改落实。对发现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全文如下:
1.未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任何部门不得开展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确需开展的,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实行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各相关部门年初将本年度实施计划报同级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汇总和统筹后分别报同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研究审核,由党委办公厅(室)统一报党委审批。除教育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自行设置以中小学教师为对象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确需开展的要商教育部门,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2.未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不得组织全域性的进校实地督查检查考核活动。确需实地开展的,应当以抽查为主。
3.不得以调研指导、强化监督、专项行动、一票否决等方式,变相开展督查检查评比考核。
4.未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开展各类示范校、达标校、特色校等评比创建活动。各类群团组织、社会团体、教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面向中小学校开展评比创建活动。
5.未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不得向乡村教师安排或摊派与教育无关的其他扶贫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按照党中央有关要求,引导广大教师关心支持教育扶贫工作,积极稳妥地做好乡村教师已承担其他扶贫任务的清理工作。
6.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的维护安全稳定、扫黑除恶、普法宣传、防灾减灾、消防安全、疾病防控等重要专项工作,确需中小学教师参与的,由教育部门严格按要求依程序统筹安排,一般不得影响正常教育教学,不得安排中小学教师到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场所开展相关工作。
7.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的文明、卫生、绿色、宜居、旅游等城市创优评先活动,涉及中小学校的,由教育部门严格按要求依程序统筹安排,原则上不得安排教师上街执勤或做其他与教师职责无关的工作,不得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未经同级教育部门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进校园指导教师开展相关工作。
8.未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同意,不得开展各种“小手牵大手”活动,不得要求教师参加各类社会性评比、知识竞赛、文艺汇演、主题征文、问卷调查、网络投票等活动。不得把庆典、招商、拆迁、信息采集等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和工作强制摊派给中小学校,并向教师下达有关指令性任务。
9.未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同意,不得安排中小学教师参与社区服务、社会卫生、社会治安等社区建设活动。乡镇、街道社区对中小学校和教师参与社区建设活动提出不合理要求或者所提要求影响教育教学的,学校和教师有权拒绝。
10.未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同意,不得进入校园或组织中小学生开展专题教育和教育宣传活动。确需开展的,由教育部门整体规划、分类指导、统筹安排进入校园。如中小学课程已有类似内容,可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融入教学安排,不得重复安排。原则上不得统一组织编写和选用专题教育教材或读本。
11.未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同意,不得强制要求中小学教师下载安装、注册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各类APP,关注微博、微信公众号,参加点赞投票、人物评选、打卡签到等,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不得提出参与率、达标率等硬性要求。
12.除国家统计局以外,未经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审批备案,其他部门不得开展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教育统计调查工作。未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同意,不得开展针对中小学教师的调研活动。
13.不得简单将开会发文、填表报数、成立专班、台账记录、制度上墙、工作笔记、内刊简报上稿、微信关注等作为评价学校、教师工作是否落实的标准,不得以QQ群、政务APP、微信工作群上传工作场景截图或录制视频来代替学校、教师实际工作的评价,不得对资料编制和装帧提出繁琐要求。
14.未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党委审批备案,不得从中小学校抽调借用教师。确需借用中小学教师参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任务的,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情况下,借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
15. 教育部门要严格把关,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的培训外,一般不得组织省、市级规模的非教育教学方面的中小学教师培训,其他非教育教学方面的培训,由县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严格控制场次规模,不得拉教师拼凑充数,把无关培训摊派给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