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12-17 00:01:45 红网时刻
作者:胡用梅 周威 编辑:龙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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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6日,郴州市人大常委会在资兴市蓼江镇龙虎村举行《郴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

红网时刻12月16日讯(记者 胡用梅 实习生 周威)12月16日,郴州市人大常委会在资兴市蓼江镇龙虎村举行《郴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郴州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朱付山分别就《条例》的制定背景、制定过程、主要内容等进行了详细介绍。《条例》已经由郴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并已依法公布。

《条例》未设章节,共二十八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突出了耕地保护。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国家耕地保护政策,组织相关部门对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行为依法予以整治,同时强调了村民住房建设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二是明确了村庄规划编制要求与内容。规定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域文化和乡村特色,同时规定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三是确定了用地原则。规定村民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应当符合村民住房建设年度用地计划,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制度,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住房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荒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四是规范了申请程序。规定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受理村民建房申请的方式,并要求村民委员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五是优化了审批服务。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整合办理流程,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村民住房建设联审联办制度,推行一次申请一次办结,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核查和批准的时限,同时规定不得擅自增设审批条件,不得要求村民提交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申请材料。六是强化了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明确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对建房户主和农村建筑工匠(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提出了要求。七是创新了工作监督方式。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每年听取和审议一次乡镇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和耕地保护工作的报告。

发布会上,郴州市人大法制委、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分别就《条例》正式施行后,如何做好宣传和实施工作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并现场答复了村民所关注的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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